人们通常认为,历史学派是对18世纪轻佻精神的一种反动。这种观点流传的广泛性和它的真实性恰好成反比。确切地说,18世纪只有一种产物,它的主要特征就是轻佻,而这种唯一轻佻的产物就是历史学派。
历史学派已把研究起源变成了自己的口号,它把自己对起源的爱好发展到了极端,以致要求船夫不在江河的干流上航行,而在江河的源头上航行。因此,要是我们返回到历史学派的起源去,返回到胡果的自然法87去,这个学派肯定会认为是合情合理的。历史学派的哲学产生于历史学派的发展之前,所以,要在该学派的发展本身中去寻找哲学是徒劳无益的。
18世纪流行过的一种虚构,认为自然状态是人类本性的真实状态。当时有人想用肉眼去看人的思想,因此就创造出自然人——巴巴盖诺,他们纯朴得居然身披羽毛。在18世纪最后几十年间,有人曾经设想,那些原始民族具有非凡的才智,那时到处都听到捕鸟者模仿易洛魁人和印第安人等的鸟鸣术,以为用这种办法就能诱鸟入彀。所有这些离奇的言行都是以这样一种正确的想法为根据的,即原始状态是一幅幅描绘人类真实状态的纯朴的尼德兰图画。
胡果就是还没有接触到浪漫主义文化的历史学派的自然人,他的自然法教科书就是历史学派的旧约全书。赫尔德认为,自然人都是诗人88,原始民族的圣书都是诗集,他这种观点丝毫也不会妨碍我们作出上述论断,尽管胡果是用最平淡、最枯燥无味的散文语调来说话的;因为正如每个世纪都有自己独特的性质一样,每个世纪都会产生出自己独特的自然人。因此,如果说胡果不是在作诗,那他毕竟是在编造虚构,而虚构是与18世纪的平淡无奇性质相适应的一种散文诗。
当我们说胡果先生是历史学派的鼻祖和创始人的时候,我们是按照这个学派自己的意愿行事的,最著名的历史法学家所写的那篇纪念胡果的文章89就证明了这一点。当我们认为胡果先生是18世纪的产儿的时候,我们甚至是按照胡果先生的意图行事的,这位先生本人也证实了这一点,他自称是康德的学生,并把自己的自然法称作康德哲学的支脉FN1。现在我们就从胡果的宣言中的这一论点谈起。
胡果曲解了自己的老师康德,他认为,因为我们不能认识真实的事物,所以只要不真实的事物存在着,我们就合乎逻辑地承认它完全有效。胡果是一个否认事物的必然本质的怀疑主义者,因此他就像霍夫曼那样对待事物的偶然现象。所以,他根本不想证明,实证的FN2事物是合乎理性的;相反,他力图证明,实证的事物是不合理性的。胡果自鸣得意地竭力从各方面搬出证据,以便证明下列论点是显而易见的,即任何一种合乎理性的必然性都不能使各种实证的制度,例如所有制、国家制度、婚姻等等,具有生命力;这些制度甚至是同理性相矛盾的;人们至多只能在拥护或者反对这些制度的问题上空发议论而已。我们决不应该把这一方法归咎于胡果的偶然的个性,其实,这是他的原则的方法,这是历史学派的坦率而天真的、无所顾忌的方法。如果说实证的事物之所以应当有效,就因为它是实证的,那么我就必须证明,实证的事物之所以有效,并非因为它是合乎理性的;除了证明不合理性的事物是实证的,实证的事物是不合理性的,实证的事物不是由于理性,而是违背理性而存在以外,还有什么别的办法能更清楚地证明这一点呢?假如理性是衡量实证的事物的尺度,那么实证的事物就不会是衡量理性的尺度。“这些虽然是疯话,但这是方法!”FN3因此,胡果亵渎了在正义的、有道德的和政治的人看来是神圣的一切,可是,他破坏这些神圣的事物,只是为了把它们作为历史上的圣人遗物来加以崇敬,他当着理性的面玷辱它们,是为了以后当着历史的面颂扬它们,同时也是为了颂扬历史学派的观点。
胡果的论据,也和他的原则一样,是实证的,也就是说,是非批判的。他不知道什么是差别。凡是存在的事物他都认为是权威,而每一个权威又都被他拿来当作一种根据。所以,他在某一段文章里引证了摩西和伏尔泰、理查森和荷马、蒙田和阿蒙,引证了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和奥古斯丁的《论神之都》。他也以同样的态度去对待各个民族,把他们等同起来。在胡果看来,暹罗人和英国人一样实际,尽管前者认为,按照国王的命令缝住饶舌者的嘴巴,把笨拙的演说者的嘴巴一直剪到耳朵,这是永恒的自然定律,而后者则认为,要是他的国王专横地决定征收哪怕只是一分尼的捐税,那也是政治上的荒谬行为。不知羞耻的康奇人也和法国人一样实际,尽管前者赤身裸体地走来走去,至多用淤泥来涂抹一下自己的身体,而后者则不仅要穿衣服,而且还要穿得很考究。德国人也并不比拉杰普特人更为实际,尽管前者把女儿当作家庭宝贝来教养,而后者为了免去哺育之累,索性把女儿杀死。总而言之,皮肤上的疹子就像皮肤本身一样实际。
在一个地方这种事物是实际的,而在另一个地方那种事物是实际的。无论这种事物还是那种事物,都是不合理性的。那就服从那些在你自己的小天地里是实际的事物吧!
这样看来,胡果是一个十足的怀疑主义者。否认现存事物的理性的18世纪的怀疑主义,在胡果那里表现为否认理性存在的怀疑主义。胡果承袭了启蒙运动,他不认为实证的事物是合乎理性的事物,但这只是为了不把合乎理性的事物看作实证的事物。胡果认为,人们消除实证的事物中的理性假象,是为了承认没有理性假象的实证的事物;他认为,人们摘掉锁链上的虚假的花朵,是为了戴上没有花朵的真正锁链。
胡果同18世纪的其他启蒙思想家的关系,大体上就像摄政者FN4的荒淫宫廷主政时期法兰西国家的解体同国民议会时期法兰西国家的解体的关系一样。二者都是解体!在宫廷主政时期,解体表现为放荡的轻佻,它懂得并嘲笑现存状况的思想空虚,但这只是为了摆脱一切理性的和道德的束缚,去戏弄腐朽的废物并且在这些废物的戏弄下被迫走向解体。这就是自己拿自己寻欢作乐的当时那个世界的腐败过程。相反,在国民议会时期,解体则表现为新精神从旧形式下的解放,因为旧形式已不配也不能容纳新的精神。这就是新生活对自身力量的感觉,新生活正在破坏已被破坏的东西,抛弃已被抛弃的事物。因此,如果说有理由把康德的哲学看成是法国革命的德国理论,那么,就应当把胡果的自然法看成是法国旧制度的德国理论。我们又一次在胡果身上发现了摄政时期放荡者的全部轻佻,即庸俗的怀疑主义,这种怀疑主义对思想傲慢无礼,对显而易见的东西却无比谦卑顺从,只有在扼杀实证事物的精神时才开始感觉到自己的智慧,目的是为了占有作为残渣的纯粹实证的事物,并在这种动物状态中感到舒适惬意。胡果甚至在权衡论据的分量时,也以绝对可靠的本能把各种制度中合乎理性和合乎道德的东西都看作对理性来说是一种可疑的东西。对胡果的理性来说,只有动物的本性才是无可怀疑的东西。那就让我们来听听这位从旧制度的观点出发的启蒙思想家是怎样说的吧!应当从胡果本人的话中听出胡果的观点来。应当给他的全部论断一概加上“他自己说的”这几个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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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马克思大约写于1842年7月底―8月6日 载于1842年8月9日《莱茵报》第221号附刊(缺《婚姻篇》) 第一次用原文全文发表于《马克思恩格斯全集》1927年历史考证版第1部分第1卷第1分册 原文是德文 中文根据《马克思恩格斯全集》1975年历史考证版第1部分第1卷翻译 |
脚 注
FN1 见胡果《作为实在法、特别是私法的哲学的自然法教科书》1819年柏林修订第4版第Ⅻ页。——编者注
FN2 德文“positiv”既有“实证的”意思,又有“实际的”、“实在的”意思。——编者注
FN3 莎士比亚《哈姆雷特》第2幕第2场。——编者注
FN4 奥尔良公爵菲力浦第二。——编者注
FN5 胡果《作为实在法、特别是私法的哲学的自然法教科书》1819年柏林修订第4版第52页。——编者注
FN6 同上,第147页。——编者注
FN7 胡果《作为实在法、特别是私法的哲学的自然法教科书》1819年柏林修订第4版第247、249、251―255、257页。——编者注
FN8 同上,第276页。——编者注
FN9 胡果《作为实在法、特别是私法的哲学的自然法教科书》1819年柏林修订第4版第279页。——编者注
FN10 胡果《作为实在法、特别是私法的哲学的自然法教科书》1819年柏林修订第4版第280―281页。——编者注
FN11 在胡果的著作中这个词为“限制”。——编者注
FN12 胡果《作为实在法、特别是私法的哲学的自然法教科书》1819年柏林修订第4版第281―282页。——编者注
FN13 费希特《根据科学学原则创立的伦理学体系》1798年耶拿一莱比锡版第449页。——编者注
FN14 胡果《作为实在法、特别是私法的哲学的自然法教科书》1819年柏林修订第4版第285―289页。——编者注
FN15 胡果《作为实在法、特别是私法的哲学的自然法教科书》1819年柏林修订第4版第336页。——编者注
FN16 同上,第338―339、348页。——编者注
FN17 同上,第138页。——编者注
FN18 同上,第512、519-520页。——编者注
FN19 德文“Organismus”既有“组织”、“机构”的意思,又有“机体”的意思。——编者注
注 释
86 《历史法学派的哲学宣言》是马克思对历史法学派的批判性论著。1841年底,马克思就开始批判黑格尔的法哲学,因此,他也开始研究历史法学派(见注53),因为历史法学派的政治主张和哲学基础都是与黑格尔的法哲学和青年黑格尔派的观点相对立的。1842年初,深入研究历史法学派成为一项具有现实意义的政治任务。1842年2月28日,普鲁士国王任命该派的代表人物弗·卡·冯·萨维尼为普鲁士法律修订大臣,负责修改普鲁士邦法的某些规定,修改省的有关法律,以便巩固封建的法律关系。于是历史法学派就为修订法律提供了理论和方法上的依据。1842年6月底到7月初,报刊上刊登了一些新修订的法律,并展开讨论。马克思参与了这次讨论并为《莱茵报》撰写了《历史法学派的哲学宣言》这篇文章。他剖析了历史法学派创始人胡果的哲学观点、思想方法和立论根据,指出历史法学派关于自由、婚姻、教育、私法和国家法等方面的观点都来自胡果的思想。文章写于1842年7月底―8月6日左右,1842年8月9日在《莱茵报》第221号上发表时,《婚姻篇》被书报检查机关删去,直到1927年才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历史考证版第1部分第1卷第1分册用原文全文发表。——229。
87 胡果的自然法指胡果的《作为实在法、特别是私法的哲学的自然法教科书》(民法讲座教科书第2卷)。马克思在这篇文章里引用的是该书修订版,即1819年柏林第4版。——229。
88 约·哥·冯·赫尔德关于自然人都是诗人等文艺观点,见他所著《论德国文学片断》(第2、3集)、《论德国一东方的诗人》(载于《赫尔德全集·关于文学艺术作品》1827年斯图加特一蒂宾根版第2部分第16―40页)和《希伯来诗歌的精神》(载于《赫尔德全集·论宗教和神学}1827年斯图加特―蒂宾根版第2部分第87―113页)等。——230。
89 指德国法学家弗·卡·冯·萨维尼1838年为纪念胡果获得法学博士学位50周年而写的小册子《1788年5月10日。法学史论丛》(1838年柏林版)。——230。
90 见本·贡斯当《论宗教的起源、形式与发展》1826年巴黎第2版第1卷第172―173页。马克思1842年对该书作了详细摘录,但在保存下来的摘录中没有上面这段引文。——235。
91 马克思暗指青年德意志派某些作家提出的对“自由的爱”的要求。“青年德意志”是19世纪30年代产生于德国的一个文学团体,受海涅和白尔尼的影响极大。“青年德意志”的作家(谷兹科、文巴尔克和蒙特等)主张信仰自由和新闻出版自由。他们的文艺作品和政论文章反映了小资产阶级的反抗情绪。青年德意志派观点的特点是思想上不成熟和政治上不坚定。他们之中的大多数人很快就堕落成为庸俗的资产阶级自由派。——236。
92 指弗·卡·冯·萨维尼,他的著作《论当代在立法和法学方面的使命》于1814年在海德堡出版,1840年出了第3版。——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