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的区分问题]117
现在,我们转过来谈谈分析亚·斯密的观点时必须加以考察的最后一个争论点,即[VII—300]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的区分问题。
[……]
直到现在为止,我们看到,亚·斯密对一切问题的见解都具有二重性,他在区分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时给生产劳动所下的定义也是如此。我们发现,在他的著作中,他称为生产劳动的东西总有两种定义混淆在一起。我们先来考察第一种正确的定义。
从资本主义生产的意义上说,生产劳动是雇佣劳动,它同资本的可变部分(花在工资上的那部分资本)相交换,不仅把这部分资本(也就是自己劳动能力的价值)再生产出来,而且,除此之外,还为资本家生产剩余价值。仅仅由于这一点,商品或货币才转化为资本,才作为资本生产出来。只有生产资本的雇佣劳动才是生产劳动。(这就是说,雇佣劳动把花在它身上的价值额以增大了的数额再生产出来,换句话说,它归还的劳动大于它以工资形式取得的劳动。因而,只有创造的价值大于本身价值的劳动能力才是生产的。)
资本家阶级的存在,从而资本的存在本身,是以劳动生产率为基础的,但不是以绝对的劳动生产率为基础,而是以相对的劳动生产率为基础。如果一个工作日只够维持一个劳动者的生活,也就是说,只够把他的劳动能力再生产出来,[VII—301]那么,绝对地说,这一劳动是生产的,因为它能够再生产即不断补偿它所消费的价值(这个价值额等于它自己的劳动能力的价值)。但是,从资本主义意义上来说,这种劳动就不是生产的,因为它不生产任何剩余价值。(它实际上不生产任何新价值,而只补偿原有价值;它以一种形式消费价值,为的是以另一种形式把价值再生产出来。人们也是在这种意义上说:一个劳动者,如果他的生产等于他自己的消费,他就是生产劳动者,如果他消费的东西多于他再生产的东西,他就是非生产劳动者。)
这种生产率是以相对的生产率为基础的,即工人不仅补偿原有价值,而且创造新价值;他在自己的产品中对象化的劳动时间,比维持他作为一个工人生存所需的产品中对象化的劳动时间要多。这种生产的雇佣劳动也就是资本的基础,资本存在的基础。
〔但是,假定不存在任何资本,而工人自己占有自己的剩余劳动,即他创造的价值超过他消费的价值的余额。只有对于这样的劳动才可以说,这个劳动是真正生产的,也就是说,它创造新价值。〕
对生产劳动的这种观点,是从亚·斯密对剩余价值的起源的看法中,因而是从他对资本的实质的看法中,自然而然地得出来的。只要他对生产劳动持有这种观点,他就是沿着重农学派118甚至重商学派119走过的方向走,不过使这个方向摆脱了错误的表述方式,从而揭示出它的内核。尽管重农学派错误地认为只有农业劳动才是生产的,但是他们坚持了正确的见解,即认为从资本主义观点来看,只有创造剩余价值的劳动,并且不是为自己而是为生产条件所有者创造剩余价值的劳动,只有不是为自己而是为土地所有者创造“纯产品”的劳动,才是生产的。因为剩余价值或剩余劳动时间是对象化在剩余产品或“纯产品”中的。(重农学派对“纯产品”又理解错误。他们所以把它当做纯产品,是因为例如收获的小麦比工人和租地农场主吃掉的要多;可是生产出来的呢绒也比呢绒生产者即工人和企业主的衣着所需的要多。)他们对剩余价值本身的理解是错误的,因为他们对价值有不正确的看法,他们把价值归结为劳动的使用价值,而不是归结为劳动时间,不是归结为没有质的差别的社会劳动。不过,尽管如此,他们还是有一个正确的定义:雇佣劳动只有当它所创造的价值大于它本身所花费的价值的时候才是生产的。亚·斯密使这个定义摆脱了错误的表述方式,而在重农学派那里,这个定义是同错误的表述方式联系在一起的。
我们再从重农学派追溯到重商学派。在重商学派那里也有对生产劳动的同样见解的一面,尽管他们对这一点是无意识的。重商学派的基本观点是:劳动只有在产品出口带回的货币多于这些产品所值的货币(或者多于为换得这些产品而必须出口的货币)的那些生产部门,因而只有在使国家有可能在更大的程度上分沾当时新开采的金银矿的产品的那些生产部门,才是生产的。他们看到,在这些国家中已经出现了财富和中间阶级迅速增长的情况。金的这种影响事实上究竟是由什么原因造成的呢?工资的增长赶不上商品价格的上涨;因此工资下降了,从而相对剩余劳动增加了,利润率提高了,但这不是因为工人的生产能力更大了,而是因为绝对工资(即工人得到的生活资料总额)降低了,总之,因为工人的状况恶化了。这样一来,在这些国家里,对劳动的雇用者来说,劳动的生产能力实际上更大了。这个事实和贵金属的流入有关,这也就是促使重商学派把这种生产部门使用的劳动称为唯一的生产劳动的原因,虽然这个原因仅仅是隐约地被意识到的。
[VII—302]“最近五六十年以来,几乎在整个欧洲都发生了[人口]惊人增加,其主要原因也许是美洲矿山生产率的增长。贵金属的大大过剩〔这当然是它们的实际价值下降的结果〕,使商品的价格比劳动的价格提高得更多;它使工人的状况恶化,同时却使雇主的利润增加,因此雇主能使用更多的流动资本来雇用工人,这就促进了人口的增加…… 马尔萨斯指出,美洲矿山的发现,使谷物价格提高了两三倍,而使劳动的价格只提高了一倍…… 供国内消费的商品的价格〈例如谷物价格〉不是马上跟着货币的流入就提高的;但由于农业中的利润率同工业中的利润率相比下降了,资本就从农业转到工业。这样,一切资本都开始获得比以前更高的利润,而利润的提高总是等于工资的下降。”(约翰·巴顿《论影响社会上劳动阶级状况的环境》1817年伦敦版第29页及以下几页)
因此,第一,按巴顿的说法,16世纪最后30多年和17世纪曾推动重商学派的那个现象,在18世纪下半叶重新出现了。第二,因为只有出口的商品才按金银的已经降低的价值衡量,而供国内消费的商品仍按金银的原有价值衡量(直到资本家之间的竞争把这种用两个不同尺度衡量的现象消除为止),所以在为出口服务的生产部门中的劳动,由于把工资压低到原有水平之下,就表现为直接生产的劳动,即创造剩余价值的劳动。
斯密对于生产劳动所阐述的第二种见解即错误的见解,同正确的见解完全交错在一起,以致这两种见解在同一段文字中接二连三交替出现。所以,为了说明第一种见解,我们不得不把引文分割开来加以引述。
“有一种劳动加到对象上,就能使这个对象的价值增加,另一种劳动则没有这种作用。前一种劳动因为它生产价值,可以称为 生产劳动,后一种劳动可以称为非生产劳动。例如,制造业工人的劳动,通常把 自己的生活费的价值和他的主人的利润, 加到他所加工的材料的价值上。相反,家仆的劳动不能使价值有任何增加。制造业工人的工资虽然由雇主预付,但实际上雇主没有破费什么,因为这些工资的价值通常总是带着利润,在工人的劳动加于其上的对象的增大的价值中又被偿还给主人了。相反,家仆的生活费永远得不到偿还。一个人,要是雇用许多制造业工人,就会变富;要是维持许多家仆,就会变穷。(”《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麦克库洛赫版,第2卷第2篇第3章第93页和以下几页)
在这段话中——而在下面我们就要引用的紧接着的那段文字里,相互矛盾的定义更是交错在一起——生产劳动主要是指这样一种劳动,它除了再生产“自己的〈即雇佣工人的〉生活费”的价值之外,还生产剩余价值——“他的主人的利润”。如果制造业工人除了他自己的生活费的价值以外,不再加进剩余价值,工业家也就不能由于“雇用许多制造业工人”而变富。
但是,第二,亚·斯密在这里所说的生产劳动是指一般“生产价值”的劳动。我们暂且不谈这[VII—303]后一种解释,先引证另外几段话,那里斯密的第一种见解有的地方被重复了,有的表述得更鲜明,并且主要是得到了进一步的发挥。
“如果把非生产劳动者……消费的那个数量的食物和衣服,分配给生产劳动者,后者就会把他们所消费的东西的全部价值连同利润一起再生产出来。”(同上,第2篇第3章第109页)
这里,生产劳动者十分明确是指这样的劳动者,他不仅把包含在工资中的生活资料的全部价值为资本家再生产出来,而且把这个价值“连同利润一起”为资本家再生产出来。
只有生产资本的劳动才是生产劳动。但是,商品或货币之所以变为资本,是因为它们直接同劳动能力交换,而且这种交换的目的,只是为了有一个比它们本身包含的劳动更多的劳动来补偿它们。因为劳动能力的使用价值对资本家本身来说,不在于它的实际使用价值,不在于这种特殊的具体劳动的效用,不在于它是纺纱劳动、织布劳动等等,正如这种劳动产品的使用价值本身并不使资本家感兴趣一样,因为产品在他看来是商品(并且是第一形态变化之前的商品),而不是消费品。使资本家对商品感兴趣的仅仅是:商品具有的交换价值大于资本家为商品支付的交换价值。因此,劳动的使用价值在他看来就是:他收回的劳动时间量大于他以工资形式支付的劳动时间量。自然,所有以这种或那种方式参加商品生产的人,从真正的工人到(有别于资本家的)经理、工程师,都属于生产劳动者的范围。正因为如此,最近的英国官方工厂报告120“十分明确地”把在工厂中和工厂办事处中使用的所有人员,除了工厂主本人以外,全都列入雇佣劳动者的范畴(见这个臭报告临近结尾部分的话)。
这里,从资本主义生产的观点给生产劳动下了定义,亚·斯密在这里触及了问题的本质,抓住了要领。他的巨大科学功绩之一(如马尔萨斯正确指出的121,斯密对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在批判中所做的区分,仍然是全部资产阶级经济学的基础)就在于,他下了生产劳动是直接同资本交换的劳动这样一个定义,也就是说,他根据这样一种交换来给生产劳动下定义,只有通过这种交换,劳动的生产条件和一般价值即货币或商品,才转化为资本(而劳动则转化为科学意义上的雇佣劳动)。
什么是非生产劳动,因此也绝对地确定下来了。那就是不同资本交换,而直接同收入即工资或利润交换的劳动(当然也包括同参与分享资本家利润者的各个项目,如利息和地租相交换的劳动)。凡是在劳动一部分还是自己支付自己(例如徭役农民的农业劳动),一部分直接同收入交换(例如亚洲城市中的制造业劳动)的地方,不存在资产阶级经济学意义上的资本和雇佣劳动。因此,这些定义不是从劳动的物质规定性(不是从劳动产品的性质,不是从劳动作为具体劳动的规定性)得出来的,而是从一定的社会形式,从这个劳动借以实现的社会生产关系得出来的。例如一个演员,哪怕是丑角,只要他被资本家(剧院老板)雇用,他偿还给资本家的劳动,多于他以工资形式从资本家那里取得的劳动,那么,他就是生产劳动者;而一个缝补工,他来到资本家家里,给资本家缝补裤子,只为资本家创造使用价值,他就是非生产劳动者。前者的劳动同资本交换,后者的劳动同收入交换。前一种劳动创造剩余价值;在后一种劳动中收入被消费了。
这里,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始终是从货币所有者、资本家的角度来区分的,不是从劳动者的角度来区分的,而加尼耳等人的荒谬论调正是从这里产生的,他们根本不懂问题的实质,竟然问道:妓女、仆役等等的劳动,或服务,或职能,会不会带来货币?
[……]
[VII—304]作家所以是生产劳动者,并不是因为他生产出观念,而是因为他使出版他的著作的书商发财,或者说,因为他是一个资本家的雇佣劳动者。
体现生产工人的劳动的商品,其使用价值可能是最微不足道的。劳动的这种物质规定性同劳动作为生产劳动的特性毫无关系,相反,劳动作为生产劳动的特性只表现一定的社会生产关系。我们在这里指的劳动的这种规定性,不是从劳动的内容或劳动的结果产生的,而是从劳动的一定的社会形式产生的。
另一方面,假定资本已掌握了全部生产,也就是说,商品(必须把它同单纯的使用价值区别开来)已不再由拥有这个商品本身的生产条件的劳动者来生产,因而只有资本家才是商品(只有一种商品即劳动能力除外)的生产者,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收入必须或者同完全由资本来生产和出卖的商品交换,或者同这样一种劳动交换,购买它和购买那些商品一样,是为了消费,换句话说,仅仅是为了这种劳动所固有的物质规定性,为了这种劳动的使用价值,为了这种劳动以自己的物质规定性给自己的买者和消费者提供的服务。对于提供这些服务的生产者来说,服务就是商品。服务有一定的使用价值(想象的或现实的)和一定的交换价值。但是对买者来说,这些服务只是使用价值,只是[VII—305]他借以消费自己收入的对象。这些非生产劳动者并不是不付代价地从收入(工资和利润)中取得自己的一份,从生产劳动生产的商品中取得自己的一份,他们必须购买这一份,但是,他们同这些商品的生产毫无关系。
但在任何情况下,有一点是很清楚的:花在资本所生产的商品上的收入(工资和利润)越多,能花在非生产劳动者的服务上的收入就越少,反过来也是一样。
劳动的物质规定性,从而劳动产品的物质规定性本身,同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之间的这种区分毫无关系。例如,饭店里的厨师和侍者是生产劳动者,因为他们的劳动转化为饭店老板的资本。这些人作为家仆,就是非生产劳动者,因为我没有从他们的服务中创造出资本,而是把自己的收入花在这些服务上。但是,事实上,这些人,对我这个消费者来说,即使在饭店里也是非生产劳动者。
“无论在哪一个国家,土地和劳动的年产品中补偿资本的那部分,始终只直接。用来维持生产劳动者的生活。它只支付生产劳动的工资。而直接用来构成收入的那部分,不管作为利润还是作为地租,则既可以用来维持生产劳动者的生活,也可以用来维持非生产劳动者的生活。”(同上,第98页)“一个人无论把自己的哪一部分基金用做资本,他总是希望这部分基金能得到补偿并带来利润。因此,他只用它来维持生产劳动者的生活;这部分基金为资本家执行了资本的职能之后,便成为生产劳动者的收入。每当资本家用他的一部分基金来维持任何一种非生产劳动者的生活,这部分基金便立即从他的资本中抽出,加入他用于直接消费的基金。”(同上[麦克库洛赫版第2卷第98页])
显然,随着资本日益掌握全部生产,从而随着家庭工业和小工业——总之,为本身消费进行生产而产品不是商品的那种工业——逐渐消失,非生产劳动者,即以服务直接同收入交换的劳动者,绝大部分就只提供个人服务,他们中间只有极小部分(例如厨师、女裁缝、缝补工等)生产物质的使用价值。他们不生产商品是理所当然的。因为商品本身从来不是直接的消费对象,而是交换价值的承担者。因此,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发达的条件下,这些非生产劳动者只有极小部分能够直接参加物质生产。这一部分人只有用自己的服务同收入交换,才参加物质生产。正如亚·斯密所指出的,这不妨碍这些非生产劳动者的服务的价值通过并且可以通过决定生产劳动者的价值的同样方法(或类似方法)来决定。这就是说,由维持他们的生活或者说把他们生产出来所需的生产费用来决定。这里还牵涉到别的一些不归这里考察的情况。
[VII—306]生产劳动者的劳动能力55,对他本人来说是商品。非生产劳动者的劳动能力也是这样。但是,生产劳动者为他的劳动能力的买者生产商品。而非生产劳动者为买者生产的只是使用价值,想象的或现实的使用价值,而决不是商品。非生产劳动者的特点是,他不为自己的买者生产商品,却从买者那里获得商品。
“某些最受尊敬的社会阶层的劳动,像家仆的劳动一样,不生产任何价值…… 例如,君主和他的全部文武官员、全体陆海军,都是非生产劳动者。他们是社会的公仆,靠别人劳动的一部分年产品生活…… 应当列入这一类的,还有……教士、律师、医生、各种文人;演员、丑角、音乐家、歌唱家、舞蹈家等等。”(同上,第94—95页)
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的这种区分本身,正如前面已经说过的,既同劳动独有的特殊形式毫无关系,也同劳动的这种特殊形式借以体现的特殊使用价值毫无关系。在一种情况下劳动同资本交换,在另一种情况下劳动同收入交换。在一种情况下,劳动转化为资本,并为资本家创造利润;在另一种情况下,它是一种支出,是花费收入的一个项目。例如,钢琴制造厂主的工人是生产劳动者。他的劳动不仅补偿他所消费的工资,而且在他的产品钢琴中,在厂主出售的商品中,除了工资的价值之外,还包含剩余价值。相反,假定我买到制造钢琴所必需的全部材料(或者甚至假定工人自己就有这种材料),我不是到商店去买钢琴,而是请工人到我家里来制造钢琴。在这种情况下,钢琴匠就是非生产劳动者,因为他的劳动直接同我的收入相交换。
然而,有一点是清楚的:随着资本在越来越大程度上掌握全部生产——因而一切商品的生产是为了买卖,而不是为了直接消费,劳动生产率也相应地增长——,生产劳动者和非生产劳动者之间的物质差别也就越来越明显地表现出来,因为前一种人,除极少数以外,将仅仅生产商品,而后一种人,也是除极少数以外,将仅仅从事个人服务。因此,第一种人将生产直接的、物质的、由商品构成的财富,生产一切不是由劳动能力本身构成的商品。这就是促使亚·斯密除了作为基本定义的第一种特征以外,又加上另一些特征的理由之一。
这样,由于斯密的各种不同的想法交织在一起,就有了下面这一段话:
“家仆的劳动〈与制造业工人的劳动不同〉……不能使价值有任何增加……家仆的生活费永远得不到偿还。一个人,要是雇用许多制造业工人,就会变富;要是维持许多家仆,就会变穷。然而后者的劳动也同前者的劳动一样, 有它的价值,理应得到报酬。不过,制造业工人的劳动固定和实现在一个特定的对象或可以出卖的商品中, 而这个对象或商品在劳动结束后, 至少还存在若干时候。可以说,这是积累并储藏起来,准备必要时在另一场合拿来利用的一定量劳动。这个对象,或者可以说,这个对象的价格,后来到必要时,能够把一个同原先生产它所花费的劳动相等的劳动量推动起来。相反,家仆的[VII—307]劳动不固定或不实现在一个特定的对象或可以出卖的商品中。他 的服务通常一经提供随即消失, 很少留下某种痕迹或某种以后能够用来取得同量服务的价值…… 某些最受尊敬的社会阶层的劳动,像家仆的劳动一样,不生产任何价值, 不固定或不实现在任何耐久的对象或可以出卖的商品中。(”同上,第93—94页)
我们在这里看到,用来说明非生产劳动者的特点的有以下这些定义,这些定义同时显露了亚·斯密内在思想进程的各个环节:
“〈非生产劳动者的劳动〉不生产任何价值”,“不能使价值有任何增加”,“〈非生产劳动者的〉生活费永远得不到偿还”,“它不固定或不实现在一个特定的对象或可以出卖的商品中”。相反,“他的服务通常一经提供随即消失,很少留下某种痕迹或某种以后能够用来取得同量服务的价值”。最后,“它不固定或不实现在任何耐久的对象或可以出卖的商品中”。
在这种看法中,“生产价值”和“不生产价值”这些术语是在和原来不同的意义上说的。这里谈的已经不是本身就包含着为已消费的价值再生产出一个等价的剩余价值生产。这里谈的是:一个劳动者,只要他用自己的劳动把他的工资所包含的那样多的价值量加到某种材料上,提供一个等价来代替已消费的价值,他的劳动就是生产劳动。这里就越出了形式规定的范围,越出了用劳动者对资本主义生产的关系来给生产劳动者和非生产劳动者下定义的范围。从第四篇第九章(亚·斯密在这里批判了重农学派的学说)可以看出,斯密走入这条歧途,是因为他在阐述自己的见解时一方面反对重农学派,另一方面又受到重农学派的影响。如果工人在一年内只补偿自己工资的等价,那么,他对资本家来说就不是生产劳动者。固然,他会给资本家补偿自己的工资即自己劳动的购买价格。但是这笔交易就好比资本家购买这个劳动所生产的商品一样。资本家支付了商品的不变资本和工资所包含的劳动。他现在以商品形式占有的劳动和以前以货币形式占有的劳动是同一个量。他的货币没有因此而转化为资本。这种情况,就好比工人本人是自己的生产条件的占有者一样。他每年必须从自己年产品的价值中留出生产条件的价值,以便补偿它们。他一年内消费的,或者说,可以消费的,就会[=]他的产品中等于他当年加在自己不变资本上的新劳动的那部分价值。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也就不会有资本主义生产了。
亚·斯密把这种劳动称为“生产的”,第一个理由是因为重农学派把它称为“不结果实的”和“不生产的”。
斯密在这一章里对我们说:
“第一,[重农学派]承认,这个阶级〈即不从事农业的那些工业阶级〉每年再生产出自己的年消费价值, 并且至少保持使他们能够就业和生存的基金或资本…… 诚然,租地农场主和农业工人,除了使他们能够就业和生存的资本以外,每年还再生产出一个纯产品,即土地所有者的纯地租…… 租地农场主和农业工人的劳动,无疑要比商人、手工业者和制造业者的劳动具有更大的生产能力。但是,一个阶级的产品超过另一个阶级的产品,并不能使另一个阶级成为不结果实的和不生产的。”(同上,[加尔涅的法译本]第3卷第530页)
可见,亚·斯密在这里回到重农学派的[VII—308]观点上去了。农业劳动是生产剩余价值,因而也是生产“纯产品”的真正的“生产劳动”。斯密放弃了自己的剩余价值观点,接受了重农学派的观点。同时他又反对重农学派,提出制造业劳动(他认为还有商业劳动)也还是生产的,尽管不是就这个词的最突出的意义来说的。因此,斯密越出了形式规定的范围,越出了从资本主义生产的观点来给“生产劳动者”下定义的范围;他提出这样一个论点来反对重农学派:不从事农业的阶级,工业阶级,会把自己的工资再生产出来,因而就是把一个等于他的消费的价值生产出来,从而“至少保持使他们能够就业的基金或资本”。这样,在重农学派的影响下,同时在反对重农学派的情况下,便产生了他对“生产劳动”的第二个定义。
亚·斯密说:“第二,因此,像看待家仆那样来看待手工业者、制造业者和商人,是根本不正确的家仆的劳动不能保持使他能够就业和生存的基金。 家仆完全是靠他主人的开支来就业和维持生活的, 他所完成的劳动不是那种能补偿这些开支的劳动。他的劳动是服务, 通常一经提供随即消失;它不固定和不实现在一个能够补偿他们的生活费和工资的价值的可以出卖的商品中。相反,手工业者、商人和制造业者的劳动却自然地固定和实现在可以出卖。 或交换的对象中。正因为如此,我在论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那一章中,把手工业者、制造业者和商人算做生产的劳动者,而把家仆算做不结果实的和不生产的劳动者。”(同上,第531页)
一旦资本掌握了全部生产,收入只要同劳动交换,它便不是直接同生产商品的劳动交换,而是同单纯的服务交换。收入的一部分同充当使用价值的商品交换,一部分同作为使用价值来消费的服务本身交换。
和劳动能力本身不同的一切商品,是以物质形式同人对立着的物,它对人有一定的效用,在它身上固定了、物化了一定量的劳动。
这样,我们就得出一个实质上已经包含在第一点中的定义:用自己的劳动生产商品的工人是生产的,并且这个工人消费的商品不多于他生产的东西,不多于他的劳动所值。他的劳动固定和实现在“可以出卖或交换的对象中”,“一个能够补偿他们〈即生产这些商品的工人〉的生活费和工资的价值的可以出卖的商品中”。生产工人生产商品,从而把他以工资形式不断消费的可变资本不断再生产出来。他把支付给他的“使他能够就业和生存的”基金不断生产出来。
第一,亚·斯密自然把直接耗费在物质生产中的各类脑力劳动,算做“固定和实现在可以出卖或交换的商品中”的劳动。斯密在这里不仅指直接的手工工人或机器工人,而且指监工、工程师、经理、伙计等等,总之,指在一定物质生产领域内为生产某一商品所需要的一切人员的劳动,这些人员的共同劳动(协作)是制造商品所必需的。的确,他们把自己的全部劳动加到不变资本上,并使产品的价值提高这么多。(这在多大的程度上适用于银行家122等人呢?)
[VII—309]第二,亚·斯密说,非生产劳动者的劳动“通常”不是这样。亚·斯密非常清楚地知道,即使资本掌握了物质生产,因而家庭工业基本上消失了,直接到消费者家里为他创造使用价值的小手工业者的劳动消失了,——即使在这种情况下,我叫到家里来缝制衬衣的女裁缝,或修理家具的工人,或清扫、收拾房子等等的仆人,或烹调肉食等等的女厨师,他们也完全和在工厂做工的女裁缝、修理机器的机械师、洗刷机器的工人以及作为资本家的雇佣工人在饭店干活的女厨师一样,把自己的劳动固定在某种物上,并且确实使这些物的价值提高了。这些使用价值,从可能性来讲,也是商品:衬衣可能拿到当铺去当掉,房子可能卖掉,家具可能拍卖等等。因此,上述人员从可能性来讲,也生产了商品,把价值加到了自己的劳动对象上。但他们是非生产劳动者中极少的一部分人,他们的情况对广大家仆、牧师、政府官吏、士兵、音乐家等等则是不适用的。
然而,不管这些“非生产劳动者”人数有多少,有一点无论如何是清楚的(斯密也承认这一点,为此他说了一句起限制作用的话:“这些服务通常一经提供随即消失”),那就是:使劳动成为“生产的”或“非生产的”劳动的,既不一定是劳动的特殊形式,也不一定是劳动产品的表现形式。同一劳动可以是生产的,只要我作为资本家、作为生产者来购买它,为的是使它增殖;它也可以是非生产的,只要我作为消费者,作为收入的花费者来购买它,为的是消费它的使用价值,而不管这个使用价值是随着劳动能力本身活动的停止而消失,还是物化、固定在某个物中。
对于一个以资本家身份购买女厨师的劳动的人来说,即对于一个饭店老板来说,女厨师在饭店里是生产商品。羊肉饼的消费者应当对她的劳动付钱,而这个劳动为饭店老板补偿(撇开利润不谈)他用以继续支付女厨师的基金。相反,如果我购买女厨师的劳动,让她为我烹调肉食等等,不是为了把这个劳动当做劳动一般来增殖,而是为了把它当做这种特定的具体劳动来享用、使用;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她的劳动就是非生产的,虽然这种劳动也固定在物质产品中,而且同样可能成为(从结果来看)可以出卖的商品,就像它对饭店老板来说确实是商品一样。可是,这里仍然有重大的差别(实质上的差别):女厨师并不补偿我(私人)用以支付她的基金。因为我购买她的劳动,不是把它作为构成价值的要素,而完全是为了它的使用价值。她的劳动不补偿我用以支付她的基金,即不补偿我给她的工资,这就好比我在饭店里吃的一顿午餐本身,不能使我再购买和吃一顿相同的午餐一样。但这种差别在商品中间也是存在的。资本家为补偿自己的不变资本而购买的商品(例如棉布,假如他是一个棉布印花厂主),会以印花布形式补偿自己的价值。相反,如果资本家购买这个商品是为了自己消费印花布,那么,这个商品就不会补偿他的开支。
其实,社会上人数最多的一部分人——工人阶级——都必须为自己进行这种非生产劳动;但是,工人阶级只有先进行了“生产的”劳动,才能从事这种非生产劳动。工人阶级只有生产了可以支付肉价的工资,才能给自己煮肉;工人阶级只有生产了家具、房租、靴子的价值,才能把自己的家具和住房收拾干净,把自己的靴子擦干净。因此,从这个生产工人阶级本身来说,他们为自己进行的劳动就是“非生产劳动”。如果他们不先进行生产劳动,这种非生产劳动是决不会使他们有能力[VII—310]重新进行同样的非生产劳动的。
第三,另一方面,剧院、歌舞场、妓院等等的老板,购买对演员、音乐家、妓女等等的劳动能力的暂时支配权(事实上通过了迂回的途径,这个途径只有从经济形式的观点来看才有意义,它不影响过程的结果);他们购买这种所谓“非生产劳动”,它的“服务一经提供随即消失”,不固定或不实现在一个“耐久的〈换句话说,“特殊的”〉对象或可以出卖的商品中”(在这些服务本身以外)。把这些服务出卖给公众,就为老板补偿工资并提供利润。他这样买到的这些服务,使他能够重新去购买它们,也就是说,这些服务会自行更新用以支付它们的基金。同样的情况也适用于例如律师在他的事务所雇用的书记的劳动,所不同的只是,书记的服务大部分还体现在十分庞大的“特殊对象”上,即大堆的文件这个形式上。
不错,对老板本身来说,这些服务是由公众的收入支付的。但同样不错的是,一切产品,只要它们用于个人消费,情况也完全是这样。固然,国家不能出口这些服务本身;但它能出口提供这些服务的人。例如,法国出口舞蹈教员、厨师等等,德国出口学校教师。当然,随着舞蹈教员和学校教师的出口,也出口了他们的收入,可是舞鞋和书本的出口,却给国家带来回报。
因此,从一方面说,所谓非生产劳动有一部分体现在物质的使用价值中,这些使用价值同样可能成为商品(“可以出卖的商品”),从另一方面说,一部分纯粹的服务(它不采取实物的形式,不作为物而离开服务者独立存在,不作为价值组成部分加入某一商品),能够(由直接购买劳动的人)用资本来购买,能够补偿自己的工资并提供利润。总之,这些服务的生产有一部分从属于资本,就像体现在有用物品中的劳动有一部分直接用收入来购买,不从属于资本主义生产一样。
第四,整个“商品”世界可以分为两大部分:第一,劳动能力;第二,不同于劳动能力本身的商品。有一些服务用于训练、保持劳动能力,使劳动能力改变形态等等,总之,使劳动能力具有专门性,或者仅仅使劳动能力保持下去,例如学校教师的服务(只要他是“产业上必要的”或有用的)、医生的服务(只要他能保护健康,保持一切价值的源泉即劳动能力本身)——购买这些服务,也就是购买提供“可以出卖的商品等等”,即提供劳动能力本身来代替自己的服务,这些服务应加入劳动能力的生产费用或再生产费用。不过,亚·斯密知道,“教育”费在工人群众的生产费用中是微不足道的。在任何情况下,医生的服务都属于生产上的非生产费用(1)。可以把它算入劳动能力的修理费。假定工资和利润由于某种原因同时下降,从总价值来看例如由于民族变懒下降了,从使用价值来看也由于歉收等等引起的劳动生产能力的降低而下降了;总之,假定由于上一年加进的新劳动减少和追加的劳动的生产能力降低,产品中价值等于收入的那一部分减少了。这时,如果资本家和工人还想以物质产品的形式消费原先那样大的价值量,他们就要少购买医生、教师等等的服务。如果他们对医生和教师必须继续花费以前那样大的开支,他们就要减少对其他物品的消费。因此,很明显,医生和教师的劳动不直接创造用来支付他们报酬的基金,尽管他们的劳动加入创造一切价值的那个基金的生产费用,即加入劳动能力的生产费用。
[VII—311]亚·斯密继续写道:
“第三,说手工业者、制造业者和商人的劳动不增加社会的实际收入,从任何角度来看都是不对的。例如,即使我们像这个体系所做的那样假定,这个阶级每日、每月、每年消费的价值,恰好等于它当日、当月、当年生产的价值,也决不能由此得出结论说,他们的劳动丝毫没有增加社会的实际收入,没有增加一国的土地和劳动的年产品的实际价值。例如,一个手工业者在收获后六个月内完成了价值10镑的劳动,即使他在这段时间也消费了价值10镑的谷物和其他生存资料,他事实上也已给社会的土地和劳动的年产品增加了10镑价值。他把价值10镑的半年收入消费在谷物和其他生存资料上,同时又用自己的劳动生产了一个相等的价值,用这个价值可以为他本人或任何别人购买同样多的半年收入。因此,这六个月内所消费和生产的价值不等于10镑,而等于20镑。当然,完全可能,在任何时候现有的这个价值都不超过10镑。但是,如果手工业者消费的这价值10镑的谷物和其他生存资料,由士兵或家仆来消费,那么,到六个月末存在的这部分年产品的价值,就会比由于有手工业者的劳动而实际存在的少10镑。可见,即使假定手工业者生产的价值从来没有超过他消费的价值,但在任何时候市场上现有的商品的总价值,都会由于有他的劳动而比没有他的劳动时要大。”(同上,[加尔涅的法译本第3卷第4篇第9章]第531—533页)
难道任何时候市场上现有的商品的[总]价值,不是由于有“非生产劳动”而比没有这种劳动时要大吗?难道任何时候市场上除了小麦、肉类等等之外,不是还有妓女、律师、布道、歌舞场、剧院、士兵、政治家等等吗?这帮男女得到谷物和其他生存资料或享乐资料并不是无代价的。为了得到这些东西,他们把自己的服务提供给或强加给别人,这些服务本身有使用价值,由于它们的生产费用,也有交换价值。任何时候,在消费品中,除了以商品形式存在的消费品以外,还包括一定量的以服务形式存在的消费品。因此,消费品的总额,任何时候都比不存在可消费的服务的时候要大。其次,价值也大了,因为它等于维持这些服务的商品的价值和这些服务本身的价值。要知道,在这里就像每次商品和商品相交换一样,是等价物换等价物,因而同一价值具有二重的形式:一次在买者一方,另一次在卖者一方。
〔亚·斯密关于重农学派继续写道:
“当这一体系的拥护者断言,手工业者、制造业者和商人的消费等于他们所生产的东西的价值时,他们大概仅仅是指这一情况:这些劳动者的收入,或者说,维持他们生存的基金, 等于这个价值。〔”即他们所生产的东西的价值。〕(同上,第533页)
如果把工人和企业主放在一起来看,重农学派在这一点上是对的;在企业主的利润中,地租只是一个特殊项目。〕
[VII—312]〔亚·斯密在同一个场合,即在批判重农学派的场合——第四篇第九章(加尔涅的译本第3卷)——指出:
“一个社会的土地和劳动的年产品,只能用两种办法增加:第一, 改善当时在这个社会发生作用的有用劳动的生产能力;或者第二, 增加这种劳动的量。要使有用劳动的生产能力有所改善或增长,就必须改进工人的技能或改进他用来劳动的机器…… 当时在社会上使用的有 用劳动的量的增加,完全取决于把这种劳动推动起来的资本的增加, 而这种资本的增加, 又必定恰好等于管理这一资本的人或把资本借给他们的另一些人从自己的收入中节约下来的数额。(”第534—535页)
这里是双重的循环论证。第一,年产品的增加是由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而提高劳动生产率的一切手段〔只要这种提高不是由自然的偶然情况,如特别有利的天气等等引起的〕都要求增加资本。但是,要增加资本,又必须增加劳动的年产品。这是第一个循环论证。第二,年产品可以通过增加所使用的劳动量来增加。但是,只有先增加“把这种劳动推动起来”的资本,才能增加所使用的劳动量。这是第二个循环论证。斯密试图靠“节约”来摆脱这两个循环论证。节约一词,他指的是收入转化为资本。
把全部利润看成资本家的“收入”,这种看法本身就是错误的。相反,资本主义生产的规律要求把工人完成的剩余劳动即无酬劳动的一部分转化为资本。当单个资本家作为资本家即作为资本职能的执行者行动的时候,把一部分剩余劳动转化为资本,这在他本人看来可能表现为一种节约,但对他本人来说,这种转化也是以必须有准备金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然而劳动量的增加不仅取决于工人人数,而且取决于工作日的长度。因而,即使转化为工资的那部分资本不增加,劳动的量也可能增加。在这种情况下也无须增加机器等等的数量(虽然机器磨损得快一些,但并不会使这里的问题有所改变)。唯一必须增加的,是用做种子等等的那部分原料。同时,这一点仍然是对的:在一个国家里(如果把对外贸易撇开不谈),剩余劳动首先必须投入农业,然后在从农业取得原料的那些工业部门中剩余劳动才可能出现。一部分原料——煤、铁、木材、鱼(例如,用鱼作为肥料)等等,总之,一切非动物性的肥料,可以用单纯增加劳动(工人的人数不变)的办法取得。因此,这些原料是不会缺乏的。另一方面,前面已经指出,生产率的提高最初总是只以资本的积聚为前提,而不是以资本的积累为前提。123但以后这两个过程是相互补充的。〕
〔斯密在下面一段话里正确地指出了促使重农学派宣传自由放任105,即自由竞争的原因:
“两个不同的居民集团〈城市和乡村〉之间的贸易,归根到底,是一定量的原产品同一定量的制造业产品交换。因此,后者越贵,前者越贱,凡是在一个国家里能提高制造业产品价格的东西,都会降低土地的原产品的价格,从而使农业发展缓慢。”但是,加在制造业和对外贸易上的一切约束和限制,都会使制造业产品等等变贵。因此,等等。(斯密,同上[加尔涅的法译本第3卷],第554—555页)〕
[VII—313]这样,斯密对“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的第二种见解(更确切地说,同上述他的另一种见解交错在一起的见解)可归结如下:生产劳动就是生产商品的劳动,非生产劳动就是不生产“任何商品”的劳动。斯密不否认,这两种劳动都是商品。请看前面讲的(2):“后者的劳动也同前者的劳动一样,有它的价值,理应得到报酬”(就是说,从经济学来看;无论对这种劳动还是那种劳动,都谈不上从道德等等观点来看)。商品的概念意味着劳动体现、物化和实现在自己的产品中。劳动本身,在它的直接存在上,在它的活生生的存在上,不能直接看做商品,只有劳动能力才能被看做商品,劳动本身是劳动能力的暂时表现。只有用这种方式才能阐明真正的雇佣劳动以及“非生产劳动”,而亚·斯密到处都用生产“非生产劳动者”所必需的生产费用来给非生产劳动下定义。于是,商品必须被看做一种和劳动本身不同的存在。这样,商品世界就分为两大类:
一方面是劳动能力;
另一方面是商品本身。
但是,对劳动的物化等等,不应当像亚·斯密那样按苏格兰方式去理解。如果我们说商品——在它的交换价值意义上——是劳动的化身,那仅仅是指商品的一个想象的即纯粹社会的存在形式,这种存在形式和商品的物体实在性毫无关系;商品代表一定量的社会劳动或货币。使商品产生出来的那种具体劳动,在商品上可能不留任何痕迹。从制造业商品来说,这个痕迹保留在原料所取得的外形上。而在农业等等部门,例如小麦、公牛等等商品所取得的形式,虽然也是人类劳动的产品,而且是一代一代传下来、一代一代补充的劳动的产品,但这一点在产品上是看不出来的。还有这样的产业劳动部门,在那里,劳动的目的决不是改变物的形式,而仅仅是改变物的位置。例如,把商品从中国运到英国等等,这时在物本身上谁也看不出运输时花费的劳动所留下的痕迹(除非有人想起这种东西不是英国货)。因此,决不能按这种方式去理解劳动在商品中的物化。(这里所以产生迷误,是因为社会关系表现为物的形式。)
虽然如此,商品表现为过去的、对象化的劳动这个说法还是对的,因而,如果它不表现为物的形式,它就只能表现为劳动能力本身的形式,但永远不能直接表现为活劳动本身(只有通过某种迂回的途径,才能表现为活劳动本身,这种途径在实践上似乎是无关紧要的,但在确定各种不同的工资的时候,则不然)。由此可见,生产劳动原本或者是生产商品的劳动,或者是直接把劳动能力本身生产、训练、发展、维持、再生产出来的劳动。亚·斯密把后一种劳动排除在他的生产劳动项目之外;他是任意这样做的,但他是受某种正确的本能支配,意识到,如果他在这里把后一种劳动包括进去,那他就为各种冒充生产劳动的谬论敞开了大门。
因此,如果我们把劳动能力本身撇开不谈,生产劳动就可以归结为生产商品、生产物质产品的劳动,而商品、物质产品的生产,要花费一定量的劳动或劳动时间。艺术和科学的一切产品,书籍、绘画、雕塑等等,只要它们表现为物,就都包括在这些物质产品中。但是,其次,劳动产品必须是这种意义上的商品:它是“可以出卖的商品”,也就是还需要通过形态变化的、处在最初形态上的商品。(假定一个工厂主买不到一部现成的机器,他可以自己制造一部机器,不是为了出卖,而是为了把它当做使用价值来利用。但是,在这种情况下,他把机器当做自己的不变资本的一部分来使用,因而他是以机器协助生产出来的产品的形式一部分一部分地把机器出卖的。)
[VII—314]可见,虽然家仆的某些劳动完全可能表现为商品(从可能性来讲),从物质方面来看,甚至可能表现为同样的使用价值,但这不是生产劳动,因为实际上他们不是生产“商品”,而是直接生产“使用价值”。而有些劳动,对它们的买者或雇主本身来说是生产的,例如演员的劳动对剧院老板来说是生产的,但这些劳动看起来像是非生产劳动,因为它们的买者不能以商品的形式,而只能以活动本身的形式把它们卖给观众。
如果把这一点撇开不谈,那么[按照斯密的第二个定义],生产劳动就是生产商品的劳动,非生产劳动就是生产个人服务的劳动。前一种劳动表现为某种可以出卖的物品;后一种劳动在它进行的时候就要被消费掉。前一种劳动(创造劳动能力本身的劳动除外)包括一切以物的形式存在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既包括肉,也包括书籍;后一种劳动包括一切满足个人某种想象的或实际的需要的劳动,甚至违背个人意志而强加给个人的劳动。
商品是资产阶级财富的最基本的元素形式。因此,把“生产劳动”解释为生产“商品”的劳动,比起把生产劳动解释为生产资本的劳动来,符合更基本得多的观点。
亚·斯密的反对者无视他的第一种解释即符合问题本质的解释,而抓住第二种解释,并强调这里不可避免的矛盾和不一贯的地方。而且他们把注意力集中在劳动的物质内容上,特别是集中在劳动必须固定在一个比较耐久的产品中这样一个规定上,以此来使自己的论战变得容易些。我们马上就会看到,这场论战究竟是由什么特别的原因引起的。
还要先指出一点。亚·斯密认为,提出下面这个论点,是重农主义体系的巨大功绩:
“各国的财富不在于不可消费的金和银,而在于每年由社会劳动再生产出来的可消费的货物。”([加尔涅的法译本]第3卷第4篇第9章第538页)
这里,我们看到了斯密关于生产劳动的第二个定义的来源。如何给剩余价值下定义,自然取决于所理解的价值本身具有什么形式。因此,剩余价值在货币主义和重商主义体系中,表现为货币;在重农学派那里,表现为土地的产品,农产品;最后,在亚·斯密那里,表现为一般商品。重农学派只要接触到价值实体,就把价值仅仅归结为使用价值(物质、实物),正如重商学派把价值仅仅归结为价值形式,归结为产品借以表现为一般社会劳动的那种形式即货币一样。在亚·斯密那里,商品的两个条件,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合并在一起,所以在他看来,凡是表现在一种使用价值即有用产品中的劳动,都是生产的。表现在有用产品中的劳动就是生产劳动这一观点,就已经包含着这样的意思:这个产品同时等于一定量的一般社会劳动。亚·斯密同重农学派相反,重新提出产品的价值是构成资产阶级财富的实质的东西;但是另一方面,又使价值摆脱了在重商学派看来价值借以表现的纯粹幻想的形式——金银的形式。任何商品自在地就是货币。不可否认,亚·斯密在这里同时又或多或少地回到重商学派关于这些或那些劳动产品的“耐久性”(实际上是“非消费性”)的观点上去。这里使人想起配第的一段话(见我的第一分册第109页124,那里引用了配第《政治算术》中的一段话,在这段话里配第说,财富是按照它不会毁坏的程度、或大或小的耐久程度来估价的,归根结底,金银被当做“不会毁坏的财富”而放在高于一切的地位。)
阿·布朗基说:“斯密把财富的范围仅仅限于固定在物质实体中的那些价值,这样就把无限多的非物质价值,文明国家的精神资本之女,全都从生产的账本中勾销了,等等。”(《欧洲政治经济学从古代到现代的历史》1843年布鲁塞尔版第152页)
反对亚·斯密提出的关于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的区分的论战,主要是由二流人物(其中施托尔希还算是最出名的人物)进行的;我们在任何一个重要的经济学家那里,[VII—315]在任何一个可以说在政治经济学上有所发现的人那里,都没有看到这种论战;然而这种论战对于第二流人物,特别是对于充满学究气的编书家和纲要编写者,以及对于在这方面舞文弄墨的业余爱好者和庸俗化者来说,却是一种嗜好。反对亚·斯密的这场论战,主要是由以下几种情况引起的。
有一大批所谓“高级”劳动者,如国家官吏、军人、艺术家、医生、牧师、法官、律师等等,他们有一部分不仅不是生产的,而且实质上是破坏性的,但他们善于依靠出卖自己的“非物质”商品或把这些商品强加于人,而占有很大部分的“物质”财富。对于这一批人来说,在经济学上同丑角、家仆被列入同一类别,被说成是靠真正的生产者(更确切地说,靠生产当事人)养活的食客、寄生者,决不是一件愉快的事。这对于那些向来显出灵光、备受膜拜的职务,恰恰是一种非同寻常的亵渎。政治经济学在其古典时期,就像资产阶级本身在其发家时期一样,曾以严格的批判态度对待国家机器等等。后来它理解到——这在它的实践中也表现出来——并且根据经验认识到,所有这些阶级(其中有一部分是完全非生产的阶级)的后天形成的社会结合的必要性,就是由资产阶级自己的组织中产生出来的。
如果上述“非生产劳动者”不生产享受,因此对他们的[服务的]购买完全取决于生产当事人想如何花掉自己的工资或利润;相反,如果他们成为必要,或自己使自己成为必要,部分地是因为人们存在肉体上的伤病(如医生)或精神上的虚弱(如牧师),部分地是因为个人利益的冲突和民族利益的冲突(如政治家、一切法学家、警察、士兵);如果这样,那么,在亚·斯密看来,就像在产业资本家本身和工人阶级看来一样,他们就表现为生产上的非生产费用,因此必须尽可能地把这种非生产费用缩减到最必要的最低限度,尽可能地使它便宜。资产阶级社会把它曾经反对过的一切具有封建形式或专制形式的东西,以它自己所特有的形式再生产出来。因此,对这个社会阿谀奉承的人,尤其是对这个社会的上层阶级阿谀奉承的人,他们的首要业务就是,在理论上甚至为这些“非生产劳动者”中纯粹寄生的部分恢复地位,或者为其中不可缺少的部分的过分要求提供根据。事实上这就宣告了意识形态阶级等等是依附于资本家的。
但是,第二,有一部分生产当事人(物质生产本身的当事人),时而被这一些经济学家,时而被那一些经济学家称为“非生产的”。例如,代表工业资本的那部分经济学家(李嘉图)把土地所有者称为“非生产的”。另一些经济学家(例如凯里)把本来意义的商人称为“非生产的”劳动者。后来甚至又有一些人把“资本家”本人也称为非生产的,或者至少企图把资本家对物质财富的要求归结为“工资”,即归结为一个“生产劳动者”所取得的报酬。脑力劳动者中间的许多人,看来都赞同这种怀疑观点。因此,已经是作出妥协并且承认不直接包括在物质生产当事人范围内的一切阶级都具有“生产性”的时候了。大家互相帮忙,并且,像在《蜜蜂的寓言》125中那样,应当证明,即使根据“生产的”、经济学的观点,资产阶级世界连同它的所有“非生产劳动者”一起,也是所有世界中最美好的世界;何况一些“非生产劳动者”从自己方面已经对那些根本是“为享受果实而生的”126阶级的生产性,或者对那些如土地所有者那样无所事事的生产当事人等等作出了批判的考察。无所事事的人也好,他们的寄生者也好,都应当在这个最美好的世界秩序中找到自己的地位。
第三,随着资本的统治的发展,随着那些和创造物质财富没有直接关系的生产领域实际上也日益依附于资本——尤其是在实证科学(自然科学)被用做物质生产手段的时候——,[VII—316]政治经济学上的阿谀奉承的侍臣们便认为对任何一个活动领域都必须加以推崇,并且进行辩护说,这些领域是同物质财富的生产“联系着”的,它们是生产物质财富的手段;他们对每一个人都表示敬意,把他说成是“第一种”意义的“生产劳动者”,即为资本服务的、在这一或那一方面对资本家发财致富有用的劳动者,等等。
[……]
[IX—417]在结束关于亚当·斯密的部分之前,我们还要引用他书中的两段话:在第一段话中,他发泄了自己对非生产的政府的憎恨;在第二段话中,他力图证明,为什么工业等等的进步要以自由劳动为前提。关于斯密对牧师的憎恨!127
第一段话说:
“因此,国王和大臣们要求监督私人的节约,并以反奢侈法令或禁止外国奢侈品进口的办法来限制私人开支,这是他们最无耻、最专横的行为。他们自己始终是并且毫无例外地是社会上最大的浪费者。他们还是好好地注意他们自己的开支吧,私人的开支尽可以让私人自己去管。如果他们自己的浪费不会使国家破产,那么,他们臣民的浪费也决不会使国家破产。”(第二篇第三章;麦克库洛赫版[第2卷]第122页)
再引下面这段话(3):
“某些最受尊敬的社会阶层的劳动,像家仆的劳动一样,不生产任何价值〔它有价值,因而值一个等价,但不生产任何价值〕,不固定或不实现在任何耐久的对象或可以出卖的商品中…… 例如,君主和他的全部文武官员、全体陆海军,都是非生产劳动者。他们是社会的公仆,靠别人劳动的一部分年产品生活…… 应当列入这一类的,还有……教士、律师、医生、各种文人;演员、丑角、音乐家、歌唱家、舞蹈家等等。”(同上,第94—95页)
这是还具有革命性的资产阶级说的话,那时它还没有把整个社会、国家等等置于自己支配之下。所有这些卓越的历来受人尊敬的职业——君主、法官、军官、教士等等,所有由这些职业产生的各个旧的意识形态阶层,所有属于这些阶层的学者、学士、教士……在经济学上被放在与他们自己的、由资产阶级以及有闲财富(土地贵族和有闲资本家)豢养的大批仆从和丑角同样的地位。他们不过是社会的仆人,就像别人是他们的仆人一样。他们靠别的人勤劳的产品生活。因此,他们的人数必须减到必不可少的最低限度。国家、教会等等,只有在它们是管理和处理生产的资产者的共同利益的委员会这个情况下,才是正当的;这些机构的费用必须缩减到必要的最低限度,因为这些费用本身属于生产上的非生产费用。这种观点具有历史的意义,一方面,它同古典古代的见解形成尖锐的对立,在古典古代,物质生产劳动带有奴隶制的烙印,这种劳动被看做仅仅是有闲的市民的立足基石;另一方面,它又同由于中世纪瓦解而产生的专制君主国或贵族立宪君主国的见解形成尖锐的对立,就连孟德斯鸠自己都还拘泥于这种见解,他天真不过地把它表达如下(《论法的精神》第7篇第4章[第171页]):
“富人不多花费,穷人就要饿死。”
相反,一旦资产阶级占领了地盘,一方面自己掌握国家,一方面又同以前掌握国家的人妥协;一旦资产阶级把意识形态阶层看做自己的亲骨肉,到处按照自己的本性把他们改造成为自己的伙计;一旦资产阶级自己不再作为生产劳动的代表来同这些人对立,而真正的生产工人起来反对资产阶级,并且同样说它是靠别的人的勤劳来生活的;一旦资产阶级有了足够的教养,不是一心一意从事生产,而是也想从事“有教养的”消费;一旦连精神劳动本身也越来越为资产阶级服务,为资本主义生产服务;——一旦发生了这些情况,事情就反过来了。这时资产阶级从自己的立场出发,力求“在经济学上”证明它从前批判过的东西是合理的。加尔涅等人就是资产阶级在这方面的代言人和良心安慰者。此外,这些经济学家(他们本人就是教士、教授等等)也热衷于证明自己“在生产上的”有用性,“在经济学上”证明自己的薪金的合理性。
[IX—418]第二段话讲到奴隶制,他在第四篇(第九章;加尔涅的译本第549—550页)中说:
“这类职业〈手工业者和制造业劳动者的职业,在许多古代国家〉被看做只适宜于奴隶,而市民则不准从事这类职业。就连没有这种禁令的国家如雅典和罗马,事实上人民也不从事今天城市居民的下层阶级通常所从事的各种职业。在罗马和雅典,富人的奴隶从事这些职业,而且他们是为了主人的利益从事这些职业的。富人有钱有势,并且得到保护,这就使贫穷的自由民在自己的制品和富人奴隶的制品竞争时,几乎不可能为自己的制品找到销路。但是奴隶很少有发明;工业上一切减轻劳动和缩短劳动的最有利的方法,无论是机器还是更好的劳动组织和分工,都是自由民发明的。即使有的奴隶想出了并且提议实行这类方法,他的主人也会认为这是懒惰的表现,是奴隶企图牺牲主人的利益来减轻自己的劳动。可怜的奴隶不但不能由此得到报酬,还多半会遭到辱骂,甚至惩罚。因此,同使用自由民劳动的制造业相比,使用奴隶劳动的制造业,为了完成同量的工作,通常要花费更多的劳动。因此,后一类制造业的制品通常总要比前一类制造业的制品贵。孟德斯鸠指出,匈牙利矿山虽然不比邻近的土耳其矿山富,但是开采起来始终费用较小,因而利润较大。土耳其矿山靠奴隶开采,奴隶的双手是土耳其人想到使用的唯一机器。匈牙利矿山是靠自由民开采的,他们为了减轻和缩短自己的劳动使用了大量的机器。根据我们所知道的关于希腊和罗马时代制造业的产品价格的不多的资料,精制的制造业产品看来是非常贵的。”(同上,第3卷)
亚·斯密自己在第四篇第一章(同上,第3卷第5页)中128写道:
“洛克先生曾指出货币和其他各种动产的区别。他说,其他一切动产按其性质来说是这样容易消 耗,以致由这些动产构成的财富是极不可靠的…… 相反,货币却是一个可靠的朋友等等。”(同上,第3卷第5页)
接着在同一章第24—25页上说:
“有人说,消费品很快就消灭了,而金和银按其性质来说比较耐久,只要不把这些金属不断输出国外,这些金属就可以一个世纪一个世纪地积累起来,使一国的实际财富得到难以置信的增加。”
货币主义者醉心于金银,因为金银是货币,是交换价值的独立的存在,是交换价值的可感觉的存在,而且只要不让它们成为流通手段这种不过是商品交换价值的转瞬即逝的形式,它们就是交换价值的不会毁坏的、永久的存在。因此,积累金银,积蓄金银,贮藏货币,成了货币主义的致富之道。正像我引用配第的话所指出的那样,124连其他商品也只是根据它们的耐久程度,即根据它们作为交换价值存在多久来估价的。
现在,第一,亚·斯密是在重复他在一个地方曾说过的关于商品耐久程度相对大小的意见,在那里他曾说,消费对于财富的形成究竟是较有利还是较不利,要看消费的是存在时间较长的消费品还是存在时间较短的消费品。129因而,这里可以看出他的货币主义观点,而这也是必然的,因为即使在直接消费时,人们也始终盘算着使[IX—419]消费品继续是财富,是商品,因而是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统一;而这又取决于使用价值的耐久程度,因而取决于消费是否只是逐渐地、缓慢地使这个使用价值失去作为商品或作为交换价值承担者的可能性。
第二,斯密在他关于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的第二种区分上,完全回到——在更广泛的形式上——货币主义的区分上去了。
生产劳动“固定和实现在一个特定的对象或可以出卖的商品中,而这个对象或商品在劳动结束后,至少还存在若干时候。可以说,这是积累并储藏起来,准备必要时在另一场合拿来利用的一定量劳动”。相反,非生产劳动的结果或非生产劳动的服务“通常一经提供随即消失,很少留下某种痕迹或某种以后能够用来取得同量服务的价值”。(第二篇第三章;[麦克库洛赫版]第2卷第94页)
可见,斯密区分商品和服务,就像货币主义区分金银和其他一切商品一样。斯密在这里也是从积累的角度来区分的,不过积累已经不再被看做货币贮藏的形式,而是被看做再生产的实际形式了。商品在消费中消失,但同时它会重新生出具有更高价值的商品来,或者,如果不这样使用,商品本身就是可以用来购买其他商品的价值。劳动产品本身的属性是:它作为一个或多或少耐久的,因而可以再让渡出去的使用价值存在,它作为这样一种使用价值存在,即它是可以出卖的商品,是交换价值的承担者,是商品自身,或者说,实质上是货币。非生产劳动者的服务不会再变成货币。我对律师、医生、教士、音乐家等等,政治家、士兵等等的服务支付了报酬,但是,我既不能用这些服务来还债,也不能用它们来购买商品,也不能用它们来购买创造剩余价值的劳动。这些服务完全像容易消失的消费品一样消失了。
可见,斯密所说的实质上同货币主义所说的一样。货币主义者认为,只有生产货币,生产金银的劳动,才是生产的。在斯密看来,只有为自己的买者生产货币的劳动才是生产的。所不同的只是,斯密在一切商品中都看出了它们具有的货币性质,不管这种性质在商品中怎样隐蔽,而货币主义则只有在作为交换价值的独立存在的商品中才看出这种性质。
这种区分是以资产阶级生产本身的本质为基础的,因为财富不等于使用价值,只有商品,只有作为交换价值承担者、作为货币的使用价值,才是财富。货币主义不懂得,这些货币的创造和增加,是靠商品的消费,而不是靠商品变为金银,商品以金银的形式结晶为独立的交换价值,但是,商品在金银的形式上不仅丧失了它们的使用价值,而且不改变它们的价值量。
(1) 不直接参加生产过程,但在一定条件下又非有不可的辅助费用。——编者注
(2) 见本卷第222页。——编者注
(3) 见本卷第221、222—223页。——编者注
117 这个片断是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1861—1863年手稿)》的《剩余价值理论》部分中分析亚·斯密的理论时写的,写作时间大约是1862年上半年。后来,马克思还在本手稿的第XXI笔记本第1317—1331页中更深入地分析了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问题(见本卷第393—421页)。本片断摘自《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第2版第33卷第135—163、363—368页。——213。
118 重农学派是18世纪法国古典政治经济学的一个学派,主要代表人物有弗·魁奈和雅·杜尔哥。当时在农业占优势的法国,因实行牺牲农业发展工商业的政策,使农业遭到破坏而陷于极度衰落。重农学派反对重商主义,主张经济自由和重视农业,认为只有农业才能创造“纯产品”,即总产量超过生产费用的剩余,亦即剩余价值,因而认为只有农业生产者才是生产阶级。这一学派从生产领域寻求剩余价值的源泉,研究社会总资本的再生产和流通,是第一个对资本主义生产进行系统的理解的学派。但是,它没有认识到价值的实体是人类的一般劳动,混同了价值和使用价值,因而没有看到一切资本主义生产中都有剩余劳动和剩余价值,以致把地租看成是剩余价值的唯一形式,把资本主义的生产形态看成是生产的永久的自然形态。——214。
119 重商主义(Merkantilismus)是15—16世纪流行于欧洲各国的一个经济学派,反映了那个时期商业资本的利益和要求。重商主义者认为货币是财富的基本形式,主张国家干预经济生活,采取措施在对外贸易上实现出超,使货币流入本国,并严禁货币输出国外,对进口实行保护关税政策。早期重商主义的形式是货币主义,主张货币差额论,即禁止货币输出,增加金银收入。晚期重商主义盛行于17世纪,主张贸易差额论,即发展工业,扩大对外贸易出超,保证大量货币的输入。——214。
120 指议会文件《工厂。答可尊敬的下院1861年4月24日的质询》(根据下院决定于1862年2月11日刊印)。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1861—1863年手稿)》第XIX笔记本第1187—1198、1215—1218页上分析了这个文件中所提供的事实。——218。
121 指托·罗·马尔萨斯评价亚·斯密的一句话:对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的区分是斯密著作的基石,是他的论述的主要思路的基础(见马尔萨斯《政治经济学原理》1836年伦敦第2版第44页)。——218。
122 关于银行家和他们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的作用,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第三十章《货币资本和现实资本。I》、第三十二章《货币资本和现实资本。III(续完)》和第三十三章《信用制度下的流通手段》(见《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7卷)中都有论述。——226。
123 关于资本的积累是劳动生产率提高的最初条件,见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1861—1863年手稿)》第IV笔记本第171—172页(《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第2版第32卷第335—338页)。——232。
124 见《政治经济学批判。第一分册》(《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第2版第31卷第524页)。——236、242。
125 指英国作家贝·曼德维尔的讽刺作品《蜜蜂的寓言,或个人劣行,公共利益》。该书第1版于1705年出版,第3版于1724年出版。——238。
126 “为享受果实而生的人们”出自罗马诗人贺拉斯《书信集》。——239。
127 关于亚·斯密对牧师的憎恨,见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23章脚注(75)(《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第713页)。——239。
128 亚·斯密在《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1802年巴黎版第4篇第1章中考察了重商主义(见注118)的一般理论观点。——242。
129 马克思指亚·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第2篇第3章最后六段文字。涉及的问题是:收入以何种方式支出对促进社会财富的增长作用比较大,以何种方式支出则作用比较小。斯密认为这取决于消费品的不同性质,取决于它们的耐久程度。相关观点可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第2版第33卷第341页。——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