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社和以公社为基础的所有制解体的原因]
[V—6]其次,很清楚:
既然财产仅仅是有意识地把生产条件看做是自己的东西这样一种关系(对于单个的人来说,这种关系是由共同体造成、并宣布为法律和加以保证的),也就是说,既然生产者的存在表现为一种在属于他所有的客观条件中的存在,那么,财产就只是通过生产本身才实现的。实际的占有,从一开始就不是发生在对这些条件的想象的关系中,而是发生在对这些条件的能动的、现实的关系中,也就是这些条件实际上成为的主体活动的条件。
可是同时也很清楚:这些条件是改变着的。一块地方只是由于部落在那里打猎才成为狩猎地区;土地只是由于耕作才成为个人身体的延伸。在罗马城建起来而其周围的土地被罗马公民耕种之后,共同体的条件便和以前不同了。所有这些共同体的目的就是把形成共同体的个人作为所有者保持下来,即再生产出来,也就是说,在这样一种客观存在方式中把他们再生产出来,这种客观存在方式既形成公社成员之间的关系,同时又因而形成公社本身。但是,这种再生产必然既是旧形式的重新生产,同时又是旧形式的破坏。例如,在每一个人均应占有若干亩土地的地方,人口的增长就给这样做造成了障碍。要想消除这种障碍,就得向外殖民,要实行殖民就必须进行征服战争。这样就有奴隶等等。还有,例如,公有地扩大了,这样代表共同体的贵族就增加了等等。
可见,旧共同体的保持包含着被它当做基础的那些条件的破坏,这种保持会转向对立面。例如,如果设想,原有土地面积上的生产率能够通过发展生产力等等(在旧的传统的耕作方式下,这种发展恰好是最缓慢的)而提高,那么,这就意味着会有新的劳动方式,新的劳动结合,每天会有很大一部分时间用在农业上等等,而这又会破坏共同体的旧有的经济条件。在再生产的行为本身中,不但客观条件改变着,例如乡村变为城市,荒野变为开垦地等等,而且生产者也改变着,他炼出新的品质,通过生产而发展和改造着自身,造成新的力量和新的观念,造成新的交往方式,新的需要和新的语言。
生产方式本身越是保持旧的传统——而这种传统方式在农业中保持得很久,在东方的那种农业与工业的结合中,保持得更久——,也就是说,占有的实际过程越是保持不变,那么,旧的所有制形式,从而共同体本身,也就越是稳固。
凡是公社成员作为私有者已经同作为城市公社以及作为城市领土所有者的自身分开的地方,那里也就出现了单个的人可能丧失自己的财产的条件,也就是丧失使他既成为平等公民即共同体成员,又成为所有者的那种双重关系。在东方的形式中,如果不是由于纯粹外界的影响,这样的丧失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公社的单个成员对公社从来不处于可能会使他丧失他同公社的联系(客观的、经济的联系)的那种自由的关系之中。他是同公社牢牢地长在一起的。其原因也在于工业和农业的结合,城市(乡村)和土地的结合。
在古代人[希腊人和罗马人]那里,工业已被认为是有害的职业(是释放的奴隶、被保护民76、外地人干的事情)等等。生产劳动的这种发展(这种劳动作为只是为农业和战争服务的自由人的家庭劳动,或者作为为宗教仪式和共同体服务的工业,如建造房屋、修筑道路、兴建庙宇等等,而从单纯从属于农业的状况中摆脱出来),是必然会有的,这是由于同外地人交往,由于有奴隶,由于要交换剩余产品等等;这种发展使那种成为共同体的基础的、因而也成为每一个客体的个人(即作为罗马人、希腊人等等的个人)的基础的生产方式发生解体。交换也起同样的作用;还有债务等等。
共同体(部落体)的特殊形式和与它相联系的对自然界的所有权这二者的原始统一,或者说,把生产的客观条件当做自然存在,当做以公社为中介的单个人的客观存在这样一种关系——这种统一一方面表现为一种特殊的所有制形式——,在一定的生产方式本身中具有其活生生的现实性;这种生产方式既表现为个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又表现为他们对无机自然的一定的能动的关系,[V—7]表现为一定的劳动方式(这种劳动方式总是表现为家庭劳动,常常是表现为公社劳动)。作为第一个伟大的生产力出现的是共同体本身;特殊的生产条件(例如畜牧业、农业)发展起特殊的生产方式和特殊的生产力,既包括表现为个人特性的主体的生产力,也包括客体的生产力。
劳动主体所组成的共同体,以及以此共同体为基础的所有制,归根到底归结为劳动主体的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而和该阶段相适应的是劳动主体相互间的一定关系和他们对自然的一定关系。直到某一点为止,是再生产。然后,便转入解体。
因此,财产最初(在它的亚细亚的、斯拉夫的、古代的、日耳曼的形式中)意味着,劳动的(进行生产的)主体(或再生产自身的主体)把自己的生产或再生产的条件看做是自己的东西这样一种关系。因此,它也将依照这种生产的条件而具有种种不同的形式。生产本身的目的是在生产者的这些客观存在条件中并连同这些客观存在条件一起把生产者再生产出来。个人把劳动条件看做是自己的财产(这不是劳动即生产的结果,而是其前提),是以个人作为某一部落体或共同体的成员的一定的存在为前提的(他本身直到某一点为止是共同体的财产)。
在奴隶制、农奴制等等之下,劳动者本身表现为服务于某一第三者个人或共同体的自然生产条件之一(这不适用于例如东方的普遍奴隶制;这只是从欧洲的观点来看的);因而,财产就不再是亲身劳动的个人对劳动客观条件的关系了。奴隶制、农奴制等等总是派生的形式,而决不是原始的形式,尽管它们是以共同体和以共同体中的劳动为基础的那种所有制的必然的和合乎逻辑的结果。
当然,可以非常简单地设想一下,有个体力超群的大力士,起先捉野兽,后来便捉人,迫使人去捉野兽,总之,像利用自然界中任何其他生物一样,也把人当做自然界中现有的条件之一,用于自己的再生产(这时他自己的劳动就归结为统治等等)。可是,这样的看法是荒谬的——尽管它就某一个部落体或共同体来看是很对的——,因为它是从孤立的人的发展出发的。
人只是在历史过程中才孤立化的。人最初表现为类存在物,部落体,群居动物——虽然决不是政治意义上的政治动物7。交换本身就是造成这种孤立化的一种主要手段。它使群的存在成为不必要,并使之解体。然而,一旦事情变成这样,即人作为孤立的个人只和自己发生关系,那么使自己确立为一个孤立的个人所需要的手段,就又变成使自己普遍化和共同化的东西。在这种共同体里,单个的人作为所有者(比如说作为土地所有者)的客观存在就是前提,而且这又是发生在一定的条件之下,这些条件把单个的人锁在这个共同体上,或者更确切些说,使之成为共同体锁链上的一环。例如在资产阶级社会里,工人完全丧失了客体条件,他只是在主体上存在着;而和他对立的东西,现在却变成真正的共同体,工人力图吞食它,但它却吞食着工人。
共同体以主体与其生产条件有着一定的客观统一为前提的,或者说,主体的一定的存在以作为生产条件的共同体本身为前提的所有一切形式(它们或多或少是自然形成的,但同时也都是历史过程的结果),必然地只和有限的而且是原则上有限的生产力的发展相适应。生产力的发展使这些形式解体,而它们的解体本身又是人类生产力的发展。人们先是在一定的基础上——起先是自然形成的基础,然后是历史的前提——从事劳动的。可是到后来,这个基础或前提本身就被扬弃,或者说成为对于不断前进的人群的发展来说过于狭隘的、正在消灭的前提。
至于古代的土地所有制在现代小块土地所有制中再现的问题,这本身属于政治经济学的范围,我们将在关于土地所有制的一篇中加以论述。
[V—8](这一切还要回头来进行更深入和更详细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