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社制的生产关系的局限性]

  这里问题的关键其实在于:在所有这些形式中,土地财产和农业构成经济制度的基础,因而经济的目的是生产使用价值,是在个人对公社(个人构成公社的基础)的一定关系中把个人再生产出来——在所有这些形式中,都存在着以下的特点:
  (1)对劳动的自然条件的占有,即对土地这种最初的劳动工具、实验场和原料贮藏所的占有,不是通过劳动进行的,而是劳动的前提。个人把劳动的客观条件简单地看做是自己的东西,看做是使自己的主体性得到自我实现的无机自然。劳动的主要客观条件本身并不是劳动的产物,而是已经存在的自然。[V—2]一方面,是活的个人,另一方面,是作为个人再生产的客观条件的土地。
  (2)但是,这种把土地,把大地当做劳动的个人的财产来看待的关系——因此,个人从一开始就不表现为单纯劳动的个人,不表现在这种抽象形式中,而是拥有土地财产作为客观的存在方式,这种客观的存在方式是他的活动的前提,并不是他的活动的简单结果,这就和他的皮肤或他的感官一样是他的活动的前提,这些东西在他的生命过程中虽然也被他再生产并加以发展等等,但毕竟作为前提存在于再生产过程本身之前——,直接要以个人作为某一公社成员的自然形成的、或多或少历史地发展了的和变化了的存在,要以他作为部落等等成员的自然形成的存在为中介。
  孤立的个人是完全不可能有土地财产的,就像他不可能会说话一样。诚然,他能够像动物一样,把土地作为实体来维持自己的生存。把土地当做财产,这种关系总是要以处在或多或少自然形成的或历史地发展了的形式中的部落或公社占领土地(和平地或暴力地)为中介。在这里,个人决不可能像单纯的自由工人那样表现为单个的点。如果说,个人劳动的客观条件是作为属于他所有的东西而成为前提,那么,在主观方面,个人本身作为某一公社的成员就成为前提,因为他对土地的关系是以公社为中介的。他对劳动的客观条件的关系是以他作为公社成员的身份为中介的;另一方面,公社的现实存在,又由个人对劳动的客观条件的所有制的一定形式来决定。不管这种以公社成员身份为中介的所有制,究竟是表现为公共所有制(在这种情况下,单个人只是占有者,不存在土地的私有制);还是这种所有制表现为国家所有同私人所有相并列的双重形式(不过在这种情况下,后者决定于前者,因而只有国家公民才是并且必定是私有者,但另一方面,作为国家公民,他的所有制又同时具有特殊的存在);最后,还是这种公社所有制仅仅表现为个人所有制的补充(在这种情况下,个人所有制表现为公社所有制的基础,而公社本身,除了存在于公社成员的集会中和他们为共同目的的联合中以外,完全不存在),——不管怎样,公社成员或部落成员对部落土地的关系,即对部落所定居的土地的关系的这种种不同的形式,部分地取决于部落的自然性质,部分地取决于部落现在实际上在怎样的经济条件下以所有者的身份对待土地,就是说,通过劳动来获取土地的果实;而这一点本身又取决于气候,土壤的自然特性,由自然条件决定的土壤利用方式,同敌对部落或四邻部落的关系,以及由迁移、历史事件等等引起的变动。
  要使公社本身照老样子继续存在下去,公社成员的再生产就必须在被作为前提的客观条件下进行。生产本身,人口的增长(这也属于生产),必然要逐渐扬弃这些条件,破坏这些条件,而不是加以再生产等等,这样,共同体就同作为其基础的所有制关系一起瓦解了。
  亚细亚形式必然保持得最顽强也最长久。这取决于亚细亚形式的前提:单个人对公社来说不是独立的,生产的范围限于自给自足,农业和手工业结合在一起,等等。
  如果单个人改变自己对公社的关系,他也就在改变公社,破坏公社,同样也破坏公社的经济前提;另一方面,这种经济前提也发生变化——由于本身的辩证法而发生变化,贫穷化等等。尤其是由于战争和征服的影响,例如在罗马,这本质上属于公社本身的经济条件——,作为公社基础的实际纽带遭到破坏。
  在所有这些形式中,发展的基础都是单个人对公社的被作为前提的关系——或多或少是自然地或又是历史地形成的但已变成传统的关系——的再生产,以及他对劳动条件和对劳动同伴、对同部落人等等的关系上的一定的、对他来说是前定的、客观的存在。因此,这种基础从一开始就是有局限的,而随着这种局限的消除,基础就崩溃和灭亡了。在罗马人那里,奴隶制的发展、土地占有的集中、交换、货币关系、征服等等,正是起着这样的作用,虽然所有这些因素在达到某一定点以前似乎还和基础相容,部分地似乎只是无害地扩大着这个基础,部分地似乎只是从这个基础中生长出来的恶习。这里,在一定范围内可能有很大的发展。个人可能表现为伟大的人物。但是,在这里,无论个人还是社会,都不能想象会有自由而充分的发展,因为这样的发展是同原始关系相矛盾的。
  [V—3]哪一种土地所有制等等的形式最有生产效能,能创造最大财富呢?我们在古代人当中不曾见到有谁研究过这个问题。[在古代人那里,]财富不表现为生产的目的,尽管卡托能够很好地研究哪一种土地耕作法最有利,布鲁土斯甚至能够按最高的利率放债。人们研究的问题总是,哪一种所有制方式会造就最好的国家公民。财富表现为目的本身,这只是少数商业民族——转运贸易的垄断者——中才有的情形,这些商业民族生活在古代世界的缝隙中,正像犹太人生活在中世纪社会中的情形一样。问题在于,一方面,财富是物,它体现在人作为主体与之相对立的那种物即物质产品中;另一方面,财富作为价值,是对他人劳动的单纯支配权,不过不是以统治为目的,而是以私人享受等等为目的。在所有这一切形式中,财富都以物的形态出现,不管它是物也好,还是以存在于个人之外并偶然地同他并存的物为中介的关系也好。
  因此,古代的观点和现代世界相比,就显得崇高得多,根据古代的观点,人,不管是处在怎样狭隘的民族的、宗教的、政治的规定上,总是表现为生产的目的,在现代世界,生产表现为人的目的,而财富则表现为生产的目的。事实上,如果抛掉狭隘的资产阶级形式,那么,财富不就是在普遍交换中产生的个人的需要、才能、享用、生产力等等的普遍性吗?财富不就是人对自然力——既是通常所谓的“自然”力,又是人本身的自然力——的统治的充分发展吗?财富不就是人的创造天赋的绝对发挥吗?这种发挥,除了先前的历史发展之外没有任何其他前提,而先前的历史发展使这种全面的发展,即不以旧有的尺度来衡量的人类全部力量的全面发展成为目的本身。在这里,人不是在某一种规定性上再生产自己,而是生产出他的全面性;不是力求停留在某种已经变成的东西上,而是处在变易的绝对运动之中。
  在资产阶级经济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生产时代中,人的内在本质的这种充分发挥,表现为完全的空虚化;这种普遍的对象化过程,表现为全面的异化,而一切既定的片面目的的废弃,则表现为为了某种纯粹外在的目的而牺牲自己的目的本身。因此,一方面,稚气的古代世界显得较为崇高。另一方面,古代世界在人们力图寻求闭锁的形态、形式以及寻求既定的限制的一切方面,确实较为崇高。古代世界是从狭隘的观点来看的满足,而现代则不给予满足;换句话说,凡是现代表现为自我满足的地方,它就是鄙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