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耳曼的所有制形式]
[IV—53]劳动的个人,即自给自足的公社成员,对他们劳动的自然条件的所有制的第三种形式,是日耳曼的所有制。在这种所有制形式下,公社成员本身既不像在东方特有的形式下那样是共同财产的共有者(在财产仅仅作为公社财产而存在的地方,单个成员本身只是一块特定土地的占有者,或是继承的,或不是继承的,因为财产的每一小部分都不属于任何单独的成员,而属于作为公社的直接成员的人,也就是说,属于同公社直接统一而不是同公社有别的人。因此,这种单个的人只是占有者。只有公共财产,只有私人占有。对公共财产的这种占有方式可以发生十分不同的历史的、地域的等等变化,这要看劳动本身是由每一个私人占有者孤立地进行,还是由公社来规定或由凌驾于各个公社之上的统一体来规定);也不像罗马的、希腊的(简言之,古典古代的)形式下那样,土地为公社所占领,是罗马的土地;一部分土地留给公社本身支配,而不是由公社成员支配,这就是各种不同形式的公有地;另一部分则被分割,而每一小块土地由于是一个罗马人的私有财产,是他的领地,是实验场中属于他的一份,因而都是罗马的土地;但他之所以是罗马人,也只是因为他在一部分罗马的土地上享有这样的主权。
〔“在古代,城市的手工业和商业受蔑视,而农业则受尊敬;在中世纪则相反。”[(尼布尔,同上,第418页)]〕
〔“通过占有公社土地而使用公社土地的权利,最初属于贵族,以后贵族把这种公社土地授予自己的被保护民76;从公有地中分给财产只适用于平民;一切财产的配与都有利于平民,并且是对某一份公社土地的补偿。除了城墙周围的地带之外,真正的土地财产最初只在平民手里”[(同上,第435—436页)(]后来有被接受[加入罗马籍]的农村公社)。〕
〔“罗马平民的本质就在于,像在他们的魁里特所有制中所表现的那样,它是农民的总体。古代人一致认为农业是自由民的本业,是训练士兵的学校。在农业中保存着民族的古老部落,而在外地商人和手工业者定居的城市里这个民族则起了变化,同样,土著居民也被吸引到有利可图的地方去。凡有奴隶制的地方,被释放的奴隶都力图从事这一类职业来谋生,后来往往积蓄大量财富。所以在古代,这些行业总是在他们手里,因而便被认为是不适合公民身份的事情;于是,人们认为允许手工业者获得全权公民的身份是危险的(在更早时期的希腊人那里,手工业者通常被排斥在全权公民之外)。‘任何罗马人都不许作为商人或手工业者谋生’77。像中世纪城市史中那种受人尊敬的行会,古代人是根本不懂的;而且在中世纪城市史中,随着行会逐渐压倒氏族,甚至作战精神也趋于消沉,最后竟完全消失了;与此同时,各城市在外界所享有的尊崇以及它们的自由,也消失了。”[(同上,第614—615页)]〕
〔“古代各国的部落是按两种方式建立的:或按氏 族,或按地区…… 氏族部落比地区部落古老,而且几乎到处都被后者排挤。它们的最极端的、最严格的形式是种姓制度,一个种姓同另一个种姓互相隔离,没有通婚的权利,各个种姓按其地位来说完全不同;每一个种姓有自己专一的、不变的职业……
地区部落最初是同地方划分为区和村相适应的,所以,在实行这种划分时,在克利斯提尼时代的阿提卡地区,凡已经是一个村的居民的人,都以该村的德莫特78的资格而编入该村所在地区的部落79之内。德莫特的子孙,不问其居住地何在,照例仍旧属于同一个部落和同一个德莫,这样,这种划分就具有按家世划分的外表……[(同上,第317、318页)]
这种罗马的氏族并不是由血缘的亲族组成的。在共同的姓氏之外,西塞罗还要把他们的祖先是自由民作为特殊的标志。罗马的氏族成员有共同的圣地,它后来〈早在西塞罗时代〉就没有了。保存得最久的是对那些既无近亲又无遗嘱的已故同氏族人的财产的继承。在最古时代,帮助遭到非常事故的贫困的同氏族人,是氏族成员应尽的义务。(这最初在日耳曼人中广为流行,而在迪特马申人80中保留得最久。)[(同上,第326、328、329、331页)]氏族是联合团体。在古代世界,比氏族更普遍的组织是没有的…… 例如,在盖尔人81中,名门望族的坎伯尔家族便和自己的家臣组成一个克兰(1)。”[(同上,第333、335页)]〕
因为贵族在较高的程度上代表共同体,所以他们是公有地的占有者,并且通过自己的被保护民等等来利用公有地(后来便逐渐地据为己有)。
日耳曼的公社并不集中在城市中;而单是由于这种集中——即集中在作为乡村生活的中心、作为农民的居住地、同样也作为军事指挥中心的城市中——,公社本身便具有同单个人的存在不同的外部存在。古典古代的历史是城市的历史,不过这是以土地所有制和农业为基础的城市;亚细亚的历史是城市和乡村的一种无差别的统一(真正的大城市在这里只能看做王公的营垒,看做真正的经济结构上的赘疣);中世纪(日耳曼时代)是从乡村这个历史的舞台出发的,然后,它的进一步发展是在城市和乡村的对立中进行的;现代的[历史]是乡村城市化,而不像在古代那样,是城市乡村化。
[V—1]82当联合在城市中的时候,公社本身就具有了某种经济存在;城市本身的单纯存在与仅仅是众多的独立家庭不同。在这里,整体并不是由它的各个部分组成。它是一种独立的有机体。在日耳曼人那里,各个家长住在森林之中,彼此相隔很远的距离,即使从外表来看,公社也只有通过公社成员的每次集会才存在,虽然他们的自在的统一体包含在他们的亲缘关系、语言、共同的过去和历史等等之中。
因此,公社便表现为一种联合而不是联合体,表现为以土地所有者为独立主体的一种统一,而不是表现为统一体。因此公社事实上不是像在古代民族那里那样,作为国家、作为国家组织而存在,因为它不是作为城市而存在的。为了使公社具有现实的存在,自由的土地所有者必须举行集会,而例如在罗马,除了这些集会之外,公社还存在于城市本身和掌管城市的官吏等等的存在中。
诚然,在日耳曼人那里,也有一种不同于单个人的财产的公有地,公社土地或人民土地。这种公有地,是猎场、牧场、采樵地等等,这部分土地,当它必须充当这类特定形式的生产资料时,是不能加以分割的。可是,这种公有地却又不像例如在罗马人那里那样,表现为与私有者并列的国家的特殊经济存在,以致这些私有者只有当他们像平民那样被取消即被剥夺公有地的使用权时,才会成为真正的私有者。
相反,在日耳曼人那里,公有地只是个人财产的补充,并且只有当它被当做一个部落的共同占有物来保卫,以不受敌对部落的侵袭时,它才表现为财产。不是单个人的财产表现为以公社为中介,恰好相反,是公社的存在和公社财产的存在表现为以他物为中介,也就是说,表现为独立主体互相之间的关系。实质上,每一单个家庭就是一个经济整体,它本身单独地构成一个独立的生产中心(手工业只是妇女的家庭副业等等)。
在古代世界,城市连同属于它的土地是一个经济整体;而在日耳曼世界,单个的住地就是一个经济整体,这种住地本身仅仅是属于它的土地上的一个点,并不是许多所有者的集中,而只是作为独立单位的家庭。在亚细亚的(至少是占优势的)形式中,不存在个人所有,只有个人占有;公社是真正的实际所有者;所以,财产只是作为公共的土地财产而存在。
在古代民族那里(罗马人是最典型的例子,表现的形式最纯粹,最突出),存在着国有土地财产和私人土地财产相对立的形式,结果是后者以前者为中介,或者说,国有土地财产本身存在于这种双重的形式中。因此,土地私有者同时也就是城市的市民。从经济上说,国家公民身份就表现在农民是一个城市的居民这样一个简单的形式上。
在日耳曼的形式中,农民并不是国家公民,也就是说,不是城市居民;相反地,这种形式的基础是孤立的、独立的家庭住宅,这一基础通过同本部落其他类似的家庭住宅结成联盟,以及通过在发生战争、举行宗教活动、解决诉讼等等时为取得相互保证而举行的临时集会来得到保障。在这里,个人土地财产既不表现为同公社土地财产相对立的形式,也不表现为以公社为中介,而是相反,公社只存在于这些个人土地所有者本身的相互关系中。公社财产本身只表现为各个个人的部落住地和所占有土地的公共附属物。
[日耳曼的]公社既不是使单个的人只表现为偶然因素的那种实体[像在东方公社中那样];也不是[像在古代公社中]那样的一般物,那种一般物本身,无论是在单个人的观念中,还是从城市的存在和公社的城市需要不同于单个人的存在和需要来说,或者从公社的城市土地这种公社特殊存在不同于公社成员的特殊经济存在来说,都是一个存在着的统一体。与此相反,[日耳曼]的公社本身,一方面,作为语言、血统等等的共同体,是个人所有者存在的前提;但另一方面,这种公社只存在于公社为着共同目的而举行的实际集会中,而就公社具有一种特殊的经济存在(表现为共同使用猎场、牧场等等)而言,它是被每一个个人所有者以个人所有者的身份来使用,而不是以国家代表的身份(像在罗马那样)来使用的。这实际上是个人所有者的共同财产,而不是在城市中另有其特殊存在而与单个人相区别的那种个人所有者联合体的共同财产。
(1) 即氏族。——编者注
76 被保护民是依附于古罗马贵族的受保护的贫民,按其阶级性来说,处于自由民与被解放的奴隶之间。——130、145、153。
77 “任何罗马人都不许作为商人或手工业者谋生”,这句话出自哈利卡纳苏的狄奥尼修斯《古代罗马史》第9册第25页。马克思转引自巴·格·尼布尔《罗马史》1827年柏林第2版(全部改写的)第1卷第615页第390注。——130。
78 德莫特,在古希腊居住在德莫(自治区)内、享有充分权利的全体公民,与奴隶和异邦人不同,都被称做德莫特(意即希腊人民)。在公元前508年克利斯提尼改革后,德莫是阿提卡的最小行政单位,它在农村中包括一两个村庄,在雅典则包括一个城区。——130。
79 部落(Phyle,指地区部落)是希腊人在氏族制度中对各氏族联合体的名称,它由好几个氏族分支组成,形成一个宗教团体,拥有自己的祭司和官员。在阿提卡,克利斯提尼实行改革时,把4个老的部落改为10个区域选区,即地区部落,这些地区部落各由10个德莫组成(参看注78)。这种部落和过去的血缘部落不同,它们不仅是一种自治的政治组织,而且也是一种军事组织。见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的《五 雅典国家的产生》(《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130。
80 迪特马申人是指迪特马申的居民。迪特马申是德国北部的一个地区,曾是自由民的一个要塞。自由民曾长期保留公社制度,反抗德国和丹麦封建主的征服。到14世纪,迪特马申的最高权力属于全体土地自由占有者大会,后来转归三个由选举产生的委员会。1559年丹麦国王征服迪特马申,但是,公社制度和部分自治一直保存到19世纪下半叶。——131。
81 盖尔人是苏格兰北部山区和西部山区的土著居民,古代凯尔特人后裔。——131。
82 从这里开始为手稿笔记本的第V本,第一页上注明:“笔记本V(资本章。续)”。扉页上写着:“笔记本V。1858年1月。伦敦。(1月22日开始。)”——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