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的产生和本质]30

  商品a=1先令(即=1/x银);商品b=2先令(即2/x银)。因此,商品b=商品a的价值的两倍。a和b之间的价值比例是通过两者与一定量的第三种商品银相交换的比例得到表现的,而不是通过与一个价值比例相交换的比例得到表现的。
  每一个商品(产品或生产工具)都等于一定劳动时间的对象化。它的价值,即它与其他商品相交换或其他商品与它相交换的比例,等于在它身上实现的劳动时间量。例如,如果一个商品=1小时劳动时间,那么,它就可以同都是1小时劳动时间的产品的其他一切商品相交换。(整个这一论断的前提是,交换价值=市场价值;实际价值=价格。)
  商品的价值和商品本身不同。商品仅仅在交换(实际的或想象的)中才是价值(交换价值):价值不仅是这种商品的一般交换能力,而且是它的特有的可交换性。价值是这种商品与其他商品相交换的比例的指数,同时是这种商品在生产中已经与其他商品(物化劳动时间)相交换的比例的指数;价值是量上一定的[I—13]可交换性。例如,1码棉布和1升油,作为棉布和油来看,这些商品自然互不相同,具有不同的属性,要用不同的尺度来计量,是不可通约的。作为价值,一切商品在质上等同而只在量上不同,因此全都可以按一定的量的比例互相计量和互相替换(互相交换,可以互相兑换)。
  价值是商品的社会关系,是商品的经济上的质。一本有一定价值的书和一个有同一价值的面包相交换,它们是同一价值,只是材料不同罢了。作为价值,商品按一定的比例同时是其他一切商品的等价物。作为价值,商品是等价物;作为等价物,商品的一切自然属性都消失了;它不再和其他商品发生任何特殊的质的关系,它既是其他一切商品的一般尺度,也是其他一切商品的一般代表,一般交换手段。作为价值,商品是货币。
  但是,因为商品——或者确切地说,产品或生产工具——和作为价值的自身不同,所以,作为价值,它和作为产品的自身不同。它作为价值的属性不仅可能,而且必然同时取得一个和它的自然存在不同的存在。为什么呢?因为各种商品作为价值彼此只是在量上不同,所以每种商品必然在质上和自身的价值不同。因此,商品的价值也必然取得一个在质上可以和商品区别的存在,并且在实际交换中,这种可分离性必然变成实际的分离,这是因为商品的自然差别必然和商品的经济等价发生矛盾,两者所以能够并存,只是由于商品取得了二重存在,除了它的自然存在以外,它还取得了一个纯经济存在;在纯经济存在中,商品是生产关系的单纯符号,字母,是它自身价值的单纯符号。
  作为价值,每一种商品都可以等分;在它的自然存在中,它却不是这样。作为价值,商品无论经历多少形态变化和具有多少存在形式,都保持不变;在实际中,商品进行交换,只是因为它们不相同并且适合于各种不同的需要。作为价值,商品是一般的,作为实际的商品,商品是一种特殊性。作为价值,商品总是可交换的;在实际的交换中,只有当商品符合特殊的条件,商品才是可交换的。作为价值,商品的可交换性的尺度决定于商品本身;交换价值所表现的正是这个商品换成其他商品的比例;在实际的交换中,商品只有在和自己的自然属性相联系的并且和交换者的需要相适应的数量上,才是可交换的。
  (总之,当做货币的特殊属性列举的一切属性,都是商品作为交换价值的属性,是产品作为价值——不同于价值作为产品——的属性。)(商品的交换价值,作为同商品本身并列的特殊存在,是货币;是一切商品借以互相等同、比较和计量的那种形式;它是一切商品向之转化,而本身又转化为一切商品的那种形式;是一般等价物。)
  任何时候,在计算,记账等等时,我们都把商品转化为价值符号,把商品当做单纯交换价值固定下来,而把商品的物质和商品的一切自然属性抽象掉。在纸上,在头脑中,这种形态变化是通过单纯的抽象进行的;但是,在实际的交换中,必须有一种实际的中介,一种手段,来实现这种抽象。商品在其自然属性上,既不总是可交换的,也不是可同任何其他商品交换的;它可以和其他商品交换,并不是由于它和自身在自然上等同,而是由于它被设定31为和自身不等同,设定为和自身不同的东西,设定为交换价值。我们首先必须把商品转变为作为交换价值的自身,然后才能拿这个交换价值和其他交换价值进行比较和交换。
  在最原始的物物交换中,当两种商品互相交换时,每一种商品首先等于一个表现出它的交换价值的符号,例如,在西非海岸的某些黑人那里,等于x金属条块32。一种商品=1金属条块;另一种商品=2金属条块。它们按照这个比例交换。在商品互相交换之前,先在头脑中和在语言上把它们转化为金属条块。在商品相交换以前,就要对它们估价,而要对它们估价,就必须使它们彼此处于一定的数字比例中。要使它们处于这样的数字比例中,使它们可以通约,它们就必须具有同一名称(单位)。(金属条块具有一个单纯想象的存在,正如一般说来,一种关系只有通过抽象,才能取得一个特殊的化身,才能使自身重新个体化。)为了抵偿在交换中一个价值超过另一个价值的余额,为了进行结算,在最原始的物物交换中,就像在现在的国际贸易中一样,要求用货币支付。
  产品(或者活动)只是作为商品相交换;在交换本身中,商品只是作为价值而存在;只有作为这样的东西,它们才进行比较。为了确定我用一码麻布能交换的面包的重量,我先使一码麻布=自己的交换价值,也就是=1/x劳动时间。同样,我使一磅面包=自己的交换价值=1/x或2/x等等劳动时间。我使每一个商品=某个第三物;也就是说,[I—14]使它和自身不相同。这个第三物不同于这两种商品,因为它表现一种关系,所以它最初存在于头脑中,存在于想象中,正如一般说来,要确定不同于彼此发生关系的主体33的那些关系,就只能想象这些关系。
  当一种产品(或活动)成为交换价值时,它不仅转化为一定的量的比例,转化为比例数——也就是说,转化为一个数字,这个数字表明若干量的其他商品和它相等,是它的等价物,或者说,它按什么比例是其他商品的等价物——,而且同时还必须在质上转化,变为另一种要素,以便两种商品变成具有同一单位的名数,也就是说,变成可以通约的。
  商品首先必须转化为劳动时间,也就是说,转化为某种在质上和它不同的东西(其所以在质上不同,(1)因为商品不是作为劳动时间的劳动时间,而是物化的劳动时间;劳动时间不是处于运动形式,而是处于静止形式;不是处于过程形式,而是处于结果形式;(2)因为商品不是只存在于想象之中的一般劳动时间的对象化(这种劳动时间本身只是和自身的质相分离的、仅仅在量上不同的劳动),而是一定的、自然规定的、在质上和其他劳动不同的劳动的一定结果),然后才能作为一定的劳动时间量即一定的劳动量,和其他的劳动时间量即其他的劳动量相比较。
  为了对产品进行单纯的比较——估价,为了在观念上决定产品的价值,只要在头脑中进行这种形态变化就够了(在这种形态变化中,产品单纯作为量的生产关系的表现而存在)。在对商品进行比较时,这种抽象就够了;而在实际交换中,这种抽象又必须对象化,象征化,通过一种符号来实现。这种必然性的出现是由于:(1)正如我们已经说过,两个待交换的商品,是在头脑中转化为共同的量的比例即交换价值,从而互相进行估价的。但是,它们要在实际中进行交换,它们的自然属性就同它们作为交换价值和单纯名数的规定发生矛盾。它们是不能够随意分割的,等等。(2)在实际交换中,总是特殊的商品和特殊的商品相交换,每一个商品是否可交换,以及它可交换的比例怎样,要取决于地点和时间等条件。
  但是,商品转化为交换价值,并不是使这个商品和一定的其他商品相等,而是表明这个商品是等价物,表明这个商品可以和其他一切商品相交换的比例。在头脑中一下子就作出的这种比较,在实际中只是在一定的、由需要决定的范围以内实现的,并且只是相继实现的。(例如,我用100塔勒的收入,按照我的需要的顺序交换总共等于100塔勒交换价值的一系列商品。)
  可见,要使商品一下子作为交换价值而实现,并使它具有交换价值的一般作用,它只和一种特殊的商品相交换是不够的。商品必须和一个第三物相交换,而这第三物本身不再是一种特殊的商品,而是作为商品的商品的象征,是商品的交换价值本身的象征;因而,可以说,它代表劳动时间本身,例如,一张纸或一张皮代表劳动时间的一个可除部分。(这样一种象征是以得到公认为前提的;它只能是一种社会象征;事实上,它只表现一种社会关系。)
  这种象征代表劳动时间的一些可除部分,代表这样一些可除部分的交换价值:它们通过简单的算术组合,能够表现出各交换价值互相间的一切比例。这种象征,这种交换价值的物质符号,是交换本身的产物,而不是一种先验地形成的观念的实现。(事实上,被用做交换中介的商品,只是逐渐地转化为货币,转化为一个象征;一旦出现这种情况,这种商品的一个象征又可能代替这种商品本身。这种商品现在成了交换价值的被人承认的符号。)
  因此,过程简单地说是这样:产品成为商品,也就是说,成为单纯的交换要素。商品转化为交换价值。为了使商品同作为交换价值的自身相等,商品换成一种符号,这种符号代表作为交换价值本身的商品。然后,作为这种象征化的交换价值,商品又能够按一定的比例同任何其他商品相交换。由于产品成为商品,商品成为交换价值,产品开始在头脑中取得了二重存在。这种观念上的二重化造成(并且必然造成)的结果是,商品在实际交换中二重地出现:一方面作为自然的产品,另一方面作为交换价值。也就是说,商品的交换价值取得了一个在物质上和商品相分离的存在。
  [I—15]可见,产品作为交换价值的规定,必然造成这样的结果:交换价值取得一个和产品相分离即相脱离的存在。同各种商品本身相脱离并且自身作为一种商品又同这些商品并存的交换价值,就是货币。商品作为交换价值的一切属性,在货币上表现为和商品不同的对象,表现为和商品的自然存在形式相脱离的社会存在形式。(在列举货币的通常的属性时,还要进一步论证这一点。)(表现这种象征的材料决不是无关紧要的,虽然在历史上曾出现过各种各样的材料。社会的发展,在产生出这种象征的同时,也产生出越来越适合于这种象征的材料,而以后社会又竭力摆脱这种材料;一种象征如果不是任意的,它就要求那种表现它的材料具有某些条件。例如,文字符号有自己的历史,拼音文字等等。)
  这样,产品的交换价值产生出同产品并存的货币。因此,货币同特殊商品的并存所引起的混乱和矛盾,是不可能通过改变货币的形式而消除的(尽管可以用较高级的货币形式来避免较低级的货币形式所具有的困难),同样,只要交换价值仍然是产品的社会形式,废除货币本身也是不可能的。必须清楚地了解这一点,才不致给自己提出无法解决的任务,才能认识到货币改革和流通革新可能改造生产关系和以生产关系为基础的社会关系的界限。
  货币的属性是:(1)商品交换的尺度;(2)交换手段;(3)商品的代表(因此是契约的对象);(4)同特殊商品并存的一般商品。所有这些属性都单纯来自货币是同商品本身相分离的和对象化的交换价值这一规定。(货币是和其他一切商品相对立的一般商品,是其他一切商品的交换价值的化身,——货币的这种属性,使货币同时成为资本的已实现的和始终可以实现的形式,成为资本的始终有效的表现形式。这个属性在金银外流时表现得特别明显;这个属性使资本在历史上最初只以货币的形式出现;最后,这个属性说明了货币和利息率的关系以及货币对利息率的影响。)
  生产越是发展到使每一个生产者依赖于自己的商品的交换价值,也就是说,产品越是在实际上成为交换价值,而交换价值越是成为生产的直接对象,那么,货币关系以及货币关系的内在矛盾,即产品同作为货币的自身的关系的内在矛盾就必然越是发展。交换的需要和产品向纯交换价值的转化,是同分工按同一程度发展的,也就是随着生产的社会性而发展的。但是,随着生产的社会性的增长,货币的权力也按同一程度增长,也就是说,交换关系固定为一种对生产者来说是外在的、不依赖于生产者的权力。最初作为促进生产的手段出现的东西,成了一种对生产者来说是异己的关系。生产者在什么程度上依赖于交换,看来,交换也在什么程度上不依赖于生产者,作为产品的产品和作为交换价值的产品之间的鸿沟也在什么程度上加深。货币没有造成这些对立和矛盾;而是这些矛盾和对立的发展造成了货币的似乎先验的权力。
  (要详细说明一切关系转化为货币关系所产生的影响:实物税转化为货币税,实物地租转化为货币地租,义务兵制转化为雇佣兵制,总之,一切人身的义务转化为货币的义务,家长制的、奴隶制的、农奴制的、行会制的劳动转化为纯粹的雇佣劳动。)
  产品成为商品;商品成为交换价值;商品的交换价值是商品内在的货币属性;商品的这个货币属性作为货币同商品相脱离,取得了一个同一切特殊商品及其自然存在形式相分离的一般社会存在;产品对作为交换价值的自身的关系,成为产品对同它并存的货币的关系,或者说,成为一切产品对在它们全体之外存在的货币的关系。正像产品的实际交换产生产品的交换价值一样,产品的交换价值产生货币。
  现在面临的下一个问题是:货币同商品并存,是否从一开始就掩盖了随着这种关系本身而产生的矛盾?
  第一,商品二重地存在这个简单的事实,即一方面商品作为一定的产品存在,而这个产品在自己的自然存在形式中观念地包含着(潜在地包含着)自己的交换价值;另一方面商品作为表现出来的交换价值(货币)存在,而这个交换价值又抛弃了同产品的自然存在形式的一切联系,——这种二重的、不同的存在必然发展为差别,差别必然发展为对立和[I—16]矛盾。商品作为产品的特殊性同商品作为交换价值的一般性之间的这个矛盾,产生了二重设定商品的必要性,即一方面表现为这种一定的商品,另一方面表现为货币——商品的特殊的自然属性同商品的一般的社会属性之间的这个矛盾,从一开始就包含着商品的这两个分离的存在形式不能互相转换的可能性。商品的可交换性作为同商品并存的物存在于货币上,作为某种和商品不同的东西,不再和商品直接同一的东西而存在。一旦货币成为同商品并存的外在的物,商品同货币的可交换性马上就和可能出现或可能不出现的外部条件联系在一起;受外部条件的支配。
  在交换中要得到商品,是由于商品的自然属性,是由于需要(商品是需要的对象)。相反,要得到货币只是由于它的交换价值,只是由于它是交换价值。因此,商品是否能够转化为货币,是否能够同货币相交换,它的交换价值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本来和作为交换价值的商品毫不相干的、不以它为转移的各种情况。商品转化的可能性取决于产品的自然属性;货币转化的可能性是和货币作为象征化的交换价值的存在结合在一起的。因此,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商品在它作为产品的一定形式上,不再能同它的一般形式即货币相交换和相等同。
  因为商品的可交换性是作为货币存在于商品之外,所以它就成为某种和商品不同的东西,对商品来说是异己的东西;商品还必须和这种东西等同,可见,商品最初是和这种东西不等同的;而等同本身取决于外部条件,也就是说,是偶然的。
  第二,正像商品的交换价值二重地存在,即作为一定的商品和作为货币而存在,同样,交换行为也分为两个互相独立的行为:商品交换货币,货币交换商品;买和卖。因为买和卖取得了一个在空间上和时间上彼此分离的、互不相干的存在形式,所以它们的直接同一性就终止了。它们可能互相适应和不适应;它们可能彼此相一致或不一致;它们可能出现彼此不协调。固然,它们不断力求达到平衡;但是,现在代替过去的直接相等的,是不断的平衡的运动,而这种运动正是以不断的不相等为前提的。现在完全有可能只有通过极端的不协调,才能达到协调。
  第三,随着买和卖的分离,随着交换分裂为两个在空间上和时间上互相独立的行为,又出现了另一种新的关系。
  正像交换本身分裂为两个互相独立的行为一样,交换的总运动本身也同交换者,商品生产者相分离。为交换而交换同为商品而交换相分离。在生产者之间出现了一个商人阶层,这个阶层只是为卖而买,只是为再买而卖,这种活动的目的,不是占有作为产品的商品,而只是取得交换价值本身,取得货币。(在单纯的物物交换中,也可能形成一个商人阶层。但是,因为他们支配的只是双方生产的剩余物,所以他们对生产本身的影响以及他们总的来说所起的作用,仍然是完全次要的。)
  交换价值脱离产品而在货币形式上独立化,与此相适应,交换(商业)则作为脱离交换者的职能而独立化。过去,交换价值是商品交换的尺度,但是,商品交换的目的是直接占有所交换的商品,是消费这种商品(不论这种消费是把商品当做产品来直接满足需要,还是又把商品本身当做生产工具)。
  现在,商业的目的不是直接消费,而是谋取货币,谋取交换价值。由于交换的这种二重化——为消费而交换和为交换而交换,产生了一种新的不协调。商人在交换中只受商品的买和卖之间的差额支配;而消费者则必须最终补偿他所购买的商品的交换价值。流通即商人阶层内部的交换,与流通的结局即商人阶层和消费者之间的交换,尽管归根到底必然是互相制约的,但它们是由完全不同的规律和动机决定的,彼此可能发生最大的矛盾。在这种分离中已经包含了商业危机的可能性。但是,因为生产是直接为了商业,只是间接为了[I—17]消费,所以生产既造成了商业同为消费而交换之间的不一致,同样又受这种不一致的影响。(供求关系完全颠倒。)(从真正的商业中又分离出货币经营业。)
  警句。(一切商品都是暂时的货币;货币是永久的商品。34分工越发达,直接产品就越不再是交换手段。必须有一种一般交换手段,也就是说,必须有一种不依赖于每一个人的特定生产的交换手段。在货币上,物的价值同物的实体分离开。货币本来是一切价值的代表;在实践中情况却颠倒过来,一切实在的产品和劳动竟成为货币的代表。在直接的物物交换中,不是每一种物品都能和任何一种物品相交换,一定的活动只能和一定的产品相交换。货币所以能够克服物物交换中包含的困难,只是由于它使这种困难一般化,普遍化了。被强制分离的而本质上是同属一体的各要素,绝对必须通过暴力的爆发,来证明自己是一种本质上同属一体的东西的分离。统一是通过暴力恢复的。一旦敌对的分裂导致了爆发,经济学家就指出本质上的统一,而把异化抽象掉。他们的辩护才智就在于,在一切紧要关头忘记他们自己的规定。作为直接的交换手段的产品,(1)和自己的自然的质还直接联系在一起,因而受这种质的各种方式的限制;例如,它可能变坏,等等;(2)和别人对这种产品或我对别人的产品有没有直接需要联系在一起。一旦劳动产品和劳动本身受交换的支配,它们同自己的占有者分离的时刻也就来临。它们是否会在另一种形式下从这种分离重新回到它们自己的占有者手中,这是偶然的。因为货币加入交换,我不得不用我的产品交换一般交换价值或一般交换能力,所以我的产品依赖于整个商业,并且摆脱了产品的地方的、自然的和个体的界限。正因为如此,它可以不再是产品。)
  第四,正像交换价值在货币上作为一般商品与一切特殊商品并列出现一样,交换价值因此也作为特殊商品在货币上(因为货币具有一个特殊的存在)与其他一切商品并列出现。问题不仅在于,货币由于只存在于交换之中,因而作为一般交换能力同商品的特殊交换能力相对立,并且直接使后者消失,尽管如此,它同商品又应当始终是可以互相转换的,这样便产生了不一致;问题还在于,货币由于以下原因而同它本身以及它的规定发生矛盾:它本身是一种特殊商品(即使只是符号),因此在它同其他商品的交换中又受特殊交换条件的支配,这些条件是同它的绝对的一般可交换性相矛盾的。(这里还完全没有说到货币固定在一定产品的实体上,等等。)
  交换价值除了在商品上的存在以外,还在货币上取得自身的存在,它之所以同自身的实体分离,正是因为这个实体的自然规定性同交换价值作为交换价值的一般规定发生了矛盾。作为交换价值,每一种商品都和其他商品等同(或可以相比较)(在质上:每一种商品只代表量上或多或少的交换价值)。因此,商品的这种等同,它们的这种统一,不同于它们的自然差别,从而在货币上,既表现为商品共同的要素,又表现为与商品相对立的第三物。但是,一方面,交换价值自然仍旧是商品固有的质,然而它同时却存在于商品之外;另一方面,货币不再作为商品的属性,不再作为商品的一般性质存在,而是与商品并列而个体化了,因此它本身成为一种与其他商品并列的特殊商品(可以通过供求来决定;分为各种特殊的货币,等等)。
  货币成了和其他商品一样的商品,同时又不是和其他商品一样的商品。货币虽然有它的一般规定,它仍然是一种与其他可交换物并列的可交换物。货币不仅是一般交换价值,同时还是一种与其他特殊交换价值并列的特殊交换价值。这里就是在实践中表现出来的矛盾的新的根源。(在货币经营业从真正的商业分离出来时,货币的特殊性质再次显现出来。)
  由此可见,货币内在的特点是:通过否定自己的目的同时来实现自己的目的;与商品相对立而独立;由手段变成目的;通过使商品同交换价值分离来实现商品的交换价值;通过使交换分裂,来使交换易于进行;通过[I—18]使直接商品交换的困难普遍化,来克服这些困难;生产者在多大程度上依赖于交换,就使交换在多大程度上与生产者相对立而独立。
30  这一片断写在手稿第I笔记本第12—18页上,属于《货币章》的内容,它集中地论述了货币的产生和本质以及货币的内在特点。本段摘自《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第2版第30卷第88—101页。——37。
31  设定,被设定的(das Gesetzte)是黑格尔的哲学术语,指的是和无条件的、原初的、第一性的东西相区别的某种受制约的东西,不以本身为根据而以他物为根据的某种东西。关于商品的价值表现为设定的东西,还可参看《政治经济学批判(1861—1863年手稿)》第XIV笔记本第814—839页。——39。
32  金属条块(bars)最初指铁块。马克思在下列一些作者的著作中读到过有关金属条块的论述:威·杰科布《贵金属生产和消费的历史研究》1831年伦敦版第2卷第326—327页;戴·乌尔卡尔特《家常话》1856年伦敦版第112页。——39、61。
33  “主体”这一术语,在这里和其他许多地方一样,马克思是在伊·康德以前的意义上使用的,即指宾词、属性、规定、特征、关系的担当者。——40。
34  从马克思对《伦敦笔记》进行加工而形成的笔记《完成的货币体系》(1851年)第19页可以看出,“一切商品都是暂时的货币;货币是永久的商品”这句话是从威·配第《政治算术》中概括出来的。——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