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 释26 列宁的建议写在租让合同审议程序问题委员会1921年11月2日的会议记录上。 俄共(布)中央政治局听取了委员会的报告,于1921年11月8日决定将文件提交人民委员会。1921年11月15日,人民委员会研究了将有关租让合同的一切事务集中于一个特别委员会的问题以后,作了一些修改通过了委员会关于租让合同审议程序的建议。——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