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 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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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关于登记股票、债券和其他有价证券的法令》草案。最初两个草案是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拟的。列宁审阅后,勾掉了第一个草案;第二个草案经列宁修改后转给了财政人民委员部德·彼·博哥列波夫和伊·埃·古科夫斯基。经财政人民委员部加工后的草案,列宁重新作了修改,加上了标题,于1918年4月17日提交人民委员会讨论。会上就这个草案通过如下决定:“转交外交人民委员部和司法人民委员部,责成他们邀请专家一起讨论,在4月18日下一次人民委员会会议召开前提出意见。”这项法令4月18日得到人民委员会批准,4月20日发表于《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消息报》第78号(见《苏维埃政权法令汇编》1959年俄文版第2卷第130—138页)。——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