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委员会关于火灾保险局经费问题的决定(1919年11月10日)

人民委员会关于火灾保险局经费问题的决定

(1919年11月10日)
送人民银行预算局
决定


  人民委员会1919年11月5日会议111决定:
  从下半年的预算项目中预先拨给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火灾保险局两亿卢布(200000000卢布)用于消防事业。
  责成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火灾保险局按照一般预算手续列入自己的预算。
  责成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主席团为把火灾保险事业移交给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一事同内务人民委员部在7日内达成协议。
人民委员会主席
  弗·乌里扬诺夫(列宁)
  译自《列宁文集》俄文版第39卷第212―213页

注  释

111 这里指的是1919年11月5日小人民委员会会议。——2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