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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于1933年《列宁文集》俄文版第21卷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35卷第105页 |
注 释
47 这个草案是在人民委员会1917年11月18日(12月1日)会议讨论人民委员薪金问题时写的。草案略加修改后通过,作为人民委员会《关于人民委员、高级职员和官员的薪金额的决定》发表于1917年11月23日(12月6日)《工农临时政府报》第16号。
布尔什维克党和苏维埃政府后来重新考虑了专家报酬问题。这个问题可参看《人民委员会关于高级公职人员的薪金标准的决定草案》(见本卷第223页)和列宁1921年10月29日在莫斯科省第七次党代表会议上关于新经济政策的报告(见《列宁全集》第2版第42卷)。——101。